2026年6月1日,杨某再次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与李某的婚姻关系。庭审中,李某表示同意离婚,但主张其在再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长期抚养继子,要求杨某补偿其为此支出的抚养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系第二次起诉离婚,且双方在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仍长期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依法应准予离婚。关于李某要求补偿抚养继子费用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本案中,被告李某与继子长期共同生活,全程承担抚养、教育义务,双方构成法律拟制血亲。婚姻存续期间,抚养未成年继子女是继父母的法定义务,而非自愿赠与或有偿付出。因此,被告李某因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支出的费用,无权在离婚时要求原告杨某予以补偿,故对被告该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一旦形成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继父母即与继子女成立法律上的拟制血亲,承担与亲生父母同等的抚养义务。该义务不以血缘关系为前提,亦不因继父母主观意愿而免除。法律对继父母的付出另有保障路径,不应混淆。继父母履行抚养义务后,符合法定条件时可要求继子女在成年后履行赡养义务,该权利不因婚姻解除而消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