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离婚时要求女方补偿多年来抚养继子的费用
法院:婚姻存续期间,抚养未成年继子女是继父母的法定义务,无权在离婚时要求补偿
继父母在婚姻期间抚养继子女的费用,离婚时能否向生父母主张补偿?近日,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对于当事人要求对方补偿其为抚养继子支出的抚养费用的主张,法院未予支持。
原告杨某(女)与被告李某(男)均系再婚。双方于2010年相识,2012年3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杨某婚前与前夫育有一子,由杨某直接抚养。婚后,杨某将其儿子的户籍迁至李某名下,并为其改姓随李某。杨某的儿子自此随杨某、李某共同生活,直至成年。
再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经济负担及子女相处等问题矛盾频发,感情逐渐破裂。2025年4月1日,杨某向涟源市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驳回其离婚请求。判决生效后,双方关系未见改善,且持续分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