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士给弟子教针灸被认定非法行医收10万罚单 官方回应(6)

2026-04-11 16:10  华商报大风新闻

处罚过重?

"我没有获利,也不是行医,这是小过重罚"

《行政复议申请书》显示,邱朝云认为,针灸行为发生在道观,对象仅为道观的同门弟子,性质是传统针灸技法的教学与切磋,而非以治疗为目的的行医。客观上,他既没有获利,也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但卫健局执法人员在撰写调查报告时,并未如实记录相关信息。

按照国家《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有关中医监督问题的批复》等相关规定,认定"诊疗活动"需以"疾病诊断和治疗为目的"。他的行为不属于《条例》中规定的"开展诊疗活动",也不属于"执业行为"。

其次,邱朝云认为,自己系首次被询问调查,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对象特定,顺庆区卫健局直接处以5万元罚款,后加罚5万元,处罚幅度与他的违法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度完全不相适应,应属于"小过重罚"。

卫健部门--

系按最低标准处罚,非小过重罚

4月9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到顺庆区卫健局,工作人员表示,邱朝云虽没有违法所得,但"没有违法所得"属于"违法所得不满1万元",也要按1万元标准罚款,"按1万元的标准,已经是从轻处罚了,并非小过重罚。"

工作人员解释道,川渝地区有"首违不罚"的清单,但非法行医不在其中。尽管邱朝云称这是内部交流学习,对象仅为道观徒弟,但针灸属于医疗行为,"难道他和别人交流做手术,只要不对外做手术,就不属于非法行医吗?我们是论行为,不是论对象。针灸一旦扎错,对身体危害极大。"

邱朝云没有行医资格证,但是否真的会针灸呢,其是否属于赤脚医生?工作人员表示,邱朝云没有行医资格证。虽然部分没有医师资格证的村医,可以在特定地方行医,但集凤观并非诊疗场所,因此即便邱朝云有医术也有行医资格证,其也属于"未在执业地点行医"的违法行为。

同日,南充市卫健系统一知情人士表示,2025年4月30日,顺庆区卫健局收到相关投诉,遂开展调查。

该知情人士说,5月26日,区卫健局两名负责人牵头,进行了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讨论提及,相关负责人称,顺庆区作为南充市的主城区,监管对象多,监管压力大。邱朝云的案子,执法人员办理过程程序合法,事实清楚,本着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执法工作重在纠正违法行为,因此决定罚款5万元。"会上,有相关负责人的观点认为,非法行医对老百姓的生命健康有很大威胁,卫健部门需要加大普法力度,让群众知法懂法畏法,从根源上防范非法行医行为。"

律师观点

观点一:

即便是内部交流学习,也构成非法行医

违反"过罚相当"原则,应属于"小过重罚"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行政法层面,非法行医的构成要件,核心为行为人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主观上存在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医疗诊疗行为,侵害了国家医疗服务管理秩序。因此,即便未造成人身损害,只要符合无证执业、实施诊疗行为的要件,即可认定非法行医,危害后果仅作为行政处罚裁量的考量因素,不影响违法行为的定性。

赵良善表示,道士邱朝云以内部交流学习、仅针对道观弟子实施针灸为由抗辩,但依旧涉嫌非法行医。即便道士实际掌握针灸技术,在无行医资格证的情况下,也不属于合法行医,其与合规村医存在本质区别,且执业地点为道观、民房等非合法诊疗场所,不符合合法行医的法定条件。

赵良善称,在无非法所得、无明显危害后果的情况下,卫健部门初始5万元罚款形式合法但存在"过罚相当"争议。尽管5万元罚款符合法律条文规定,但依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确立的"过罚相当"原则。若道士邱朝云无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系初次违法且已整改,仅按法条最低标准5万元处罚,未充分适用从轻、减轻处罚规则,属于"小过重罚"。

观点二:

若诊疗对象特定、且不以诊疗为目的

则该案与典型非法行医有本质区别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主任郭刚认为,非法行医的核心是无资质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诊疗活动的法定定义,是以诊断、消除疾病为目的,使用器械、药物等手段实施的行为。若要认定非法行医,则本案需进一步补强证据,精准界定邱朝云的行为目的与性质;若符合首违不罚、轻微不罚情形,应依法适用。

郭刚表示,若按现有证据材料显示,邱朝云没有从相关活动中获利乃至收费,所谓的诊疗对象对象特定,且不以诊疗为目的,则该案与典型非法行医有本质区别,"对内部教学行为简单套用非法行医处罚标准、处以高额罚款,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过罚相当基本原则明显冲突,容易引发公众对执法公正性的质疑。行政检察监督是现在程序框架内几乎唯一的可选项,邱朝云可以寻求相关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