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 阮小英:本案原告王女士她陈述自己患有高血压、心脏病,因为这个事她的精神受到了冲击,很焦虑、长期睡不着觉,导致原有的一些基础病加重,就住院了。
原告王女士认为,被告踢狗的行为是有过错的,所以她要求被告赔偿自己医疗费、精神损失费、宠物狗的治疗费共计6万多元。除此以外,原告还提出,要求对方向自己道歉。
在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围绕着被告刘女士踢狗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展开了讨论。针对原告的说法,被告刘女士并不认可。
那么狗咬伤人,人又踢了狗,究竟是谁来担责呢?刘女士踢狗的行为究竟有没有过错呢?
法院:被告并不存在过错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携犬乘坐电梯的,养犬人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
原告王女士在早高峰期间乘坐电梯,违反了规定,放任了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
法院认为,原告的狗咬伤他人是对他人的非法侵害,被侵害人有权针对该非法侵害采取必要措施。
法院认为,从事发过程的视频来看,被告刘女士只是对狗实施了一次踢开的行为,并没有明显击打、重踹的特征,因此可以认定被告的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被告并不存在过错。
另外法官提到,确定被告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要分析刘女士踢狗的行为与原告生病住院治疗有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还提出,当电梯门打开时,自己曾建议被告乘坐下一趟电梯,对方不听才导致了事件的发生。对此,法官表示,原告的这一说法并不合理。
因此,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女士要求被告进行道歉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今年5月30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王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