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献血活动。企业、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参加献血。
并确定每年6月为我省无偿献血宣传月。
在采供血管理方面,明确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非营利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遵循城乡统筹、人口集中、方便献血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科学设置固定献血点。每个县(市、区)至少设置一个固定献血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固定献血点设置后,不得随意拆除、迁移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
流动献血车在实施采血活动时,临时停放在小区和道路停车泊位的,免交停车费。
血站采血者应对献血者身份进行核对、登记,并对献血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采集全血、成分血、交替采集全血和成分血的,每次采集量及采血间隔期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超量、频繁采血。
还规定,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无偿献血证。
此外,明确规定涉嫌扰乱正常采供血秩序的法律责任,维护献血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