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欠钱不还,为什么要抓我!"云南大理,丁某因为缺钱,就擅自将夫妻共有的房子抵押给王某借了25万,扣去利息实际到手23万。借款到期后,王某多次要账无果,没办法在未经丁某同意的情况下,带人请锁匠将抵押的房子门锁更换,进入房内后对房间内进行录像。丁某妻子知道后,立刻报警,警方将王某抓获,最终王某因非法侵入住宅被判刑8个月。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句古话在现代社会似乎成了一个不能实现的事情。春晚上沈腾表演的小品《还不还》就很好的讽刺了欠债不还,即便是有钱也不还钱的这些人的可耻行为。
本案中的王某也算是倒霉,明明自己是债主,丁某欠他的钱不还,他带人去丁某家要钱,反而被丁某妻子报警抓获并判刑,我十分的怀疑这是丁某和妻子设计好的法律圈套。
但是从法律上来说,债主王某确实是构成犯罪,即便他有理,他最大的问题就在于吃了不懂法律的亏,活该他要为他自己的鲁莽承担法律责任!
按照我国民事法律的规定,民间借贷纠纷中,王某作为出借人,为了保证丁某借钱后能及时还钱,他当然有权利要求丁某用房子抵押,说如果不还钱就可以用抵押的房子出售的钱优先还债。两人出于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当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