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增加了两种彩礼返还情形
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婚家部主任范银萍称,新规增加并完善关于彩礼返还的法律规定。
首先, 关于彩礼范围作出明确界定,即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不属于彩礼的范围: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新规区分了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不属于彩礼范围。
其次,新规明确了婚约财产中诉讼主体,父母也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即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第三, 新规在原有的三种返还情形的基础上增加了两种彩礼返还情形: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支付高价彩礼的,可以要求返还,对于高额彩礼的认定原则也作出具体的参照标准,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是共同生活的,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范银萍称, 新规出台之前,法律并未对于返还彩礼的标准作出详细的裁判标准,司法实践中主要由法官根据自由裁量权确定,新规规定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极大统一的裁判尺度,防止出现同案不同判。
因此,新规的实施,有利遏制了高价彩礼骗婚等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以及因悔婚、短婚导致给付彩礼方财产遭受损失,同时促进婚姻关系健康发展。进一步细化了返还彩礼纠纷的裁判原则和尺度,对该类案件的审判提供了操作性更强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