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一项重要裁定,宣告郭某某、李某某夫妇破产。这是深圳中院首次裁定宣告一对夫妻债务人破产,标志着个人破产清算法定程序的正式启动,也是债务人免责考察期的开始。
郭某某 和李某某自1998年起在深圳市罗湖区经营个体工商户毛巾批发零售店。然而,2009年的一场火灾导致约150万元的存货被毁,夫妻俩在货物损失赔偿问题上败诉,店铺因此关闭。2012年,他们重新开店,但生意一直不佳,处于亏损状态。为了偿还债务和维持店铺经营,他们陆续向亲戚朋友、各类平台、银行借款,最终负债共928万余元。

在无法支付店铺租金后,店铺于2023年10月注销。郭某某和李某某随后向法院申请个人破产清算。深圳中院于2024年5月31日裁定受理,并指定律师事务所担任两人的破产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核查发现,郭某某目前无工作、无收入,且处于冠心病支架手术后的恢复阶段;李某某已退休,每月可领取退休金4000多元。两人名下仅有一套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的房产,无其他大宗财产。他们的现金及存款不足400元,且需要照顾智力障碍的大儿子和在校读书的小儿子以及郭某某的母亲。

深圳中院认为,债务人郭某某、李某某的陈述和申报信息属实,不存在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虚假陈述等情形,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的个人破产清算条件。因此,法院裁定宣告郭某某、李某某破产。

根据债务人财产处置方案,管理人将及时接管两人名下的房产,并通过网络拍卖方式进行变价处置,所得价款将用于清偿债务。自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三年为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考察期限。考察期内,郭某某、李某某需要继续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行为决定规定的义务以及《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的债务人其他义务。
考察期届满后,郭某某、李某某可以向法院申请免除未清偿的债务。是否免除其未清偿债务将由人民法院依法审查裁定。这一制度的设计旨在为个人提供重新开始的机会,同时防止逃废债行为的发生。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破产法庭庭长表示,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将建章立制、审慎把关,确保个人破产制度的有效实施。

郭某某和李某某的破产案在法律层面主要存在以下悬疑点:
1、财产核查的全面性:虽然破产管理人已对两人的财产进行了核查,但公众可能关注核查过程是否完全透明,是否有可能存在未被发现的隐藏财产。
2、债务免除的裁定标准:考察期届满后,郭某某和李某某申请免除未清偿债务时,法院将依据何种标准来审查裁定,这关系到破产制度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3、社会舆论与法律效果的平衡:个人破产案件往往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如何平衡社会舆论与个人破产法律效果,确保法律裁决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也是该案的一个法律悬疑点。
注意的是,以上悬疑点均基于公众对法律程序公正性和透明度的合理关切,并非指该案存在具体的法律问题或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