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一起未成年人之间的纠纷,彻底引爆了舆论!17岁少女丽丽(化名)邀请同龄男孩小董(化名)到家中居住,明明说好分房睡,却被男孩认定是"矜持",强行留在房间发生了关系。事后丽丽报警指控侵犯,男孩被判刑,可男孩母亲却喊冤不止:"是她主动邀我儿子回家的,全程没动手没胁迫,怎么就成侵犯了?"

事情要从两人的相识说起。丽丽和小董认识了一段时间,平时聊得很投缘,渐渐互生好感,成了旁人眼中"关系不一般"的朋友。正值17岁爱玩的年纪,丽丽某天主动向小董发出邀约:"我们一起出去玩吧!"小董早就对丽丽有好感,自然一口答应。
两人约着疯玩了一整天,转眼就到了晚上。眼看天色已晚,两人既没多少钱在外开房,小董也没合适的地方落脚。刚好游玩的地方离丽丽家不远,而且丽丽的爸妈当时不在家,她便随口提议:"要不你跟我回家里住吧,省得再找地方了。"
这话让小董又惊又喜。在他看来,17岁的女孩主动邀请异性回家同住,本身就是一种"认可",藏着不一样的暗示,心里瞬间燃起了期待,当即点头同意。可丽丽压根没多想,她只是把小董当成玩得好的同龄人,纯粹是出于好心收留,觉得家里有空房间,分房睡就没任何问题,完全没考虑到小董的心思。
到了丽丽家,看着熟悉的环境,小董越发觉得"机会难得"。丽丽察觉到他的异样,赶紧明确提出:"家里有空房,我们还是分房睡吧。"可此时的小董早已被好感冲昏了头,根本没把这话当回事,反而觉得丽丽是在"故作矜持"。毕竟是她主动邀自己回家的,现在说分房,不过是女孩的害羞罢了。
任凭丽丽怎么说,小董都坚持留在她的房间不肯走。丽丽越劝,他越觉得是"半推半就",最后直接冲破了丽丽的反抗,强行发生了关系。事发后,丽丽又委屈又后悔,觉得自己就是"引狼入室",怎么也没想到自己的一片好心,会换来这样的结果。思来想去,她还是鼓起勇气报了警,指控小董侵犯自己。
警方介入后,小董很快被拘留。这个结果让小董的母亲彻底崩溃了,她无论如何都无法接受:"明明是那个女孩主动邀请我儿子去家里的,孤男寡女共处一室,都是青春期的孩子,发生点事不是很正常吗?"她反复强调,儿子全程没有对丽丽使用暴力,也没有任何胁迫行为,既然没有强制手段,那就是你情我愿的事,怎么能认定是侵犯?
更让她想不通的是,在小董被拘留期间,丽丽还发过一条信息给小董,内容是"我想你了"。在她看来,只有相互爱慕的情侣才会说这样的话,这更能证明两人是"两情相悦":"她明明也喜欢我儿子,又主动邀回家,现在反过来告他侵犯,这不是坑人吗?我儿子的前途可就毁了!"
这起案件的争议点也确实戳中了很多人的疑惑:女孩主动邀请异性回家,是不是就意味着"默许"后续行为?没有暴力胁迫,发生关系就算侵犯吗?毕竟都是17岁的未成年人,应该能预判到孤男寡女独处可能发生的事,难道仅凭女孩事后的一面之词,就能定男孩的罪?
从法律层面来看,这起案件的核心根本不是"是否主动邀请回家",也不是"有没有使用暴力"。一审法院审理后明确认定,小董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九个月。之所以这么判,关键在于"是否违背妇女意志"。
我国《刑法》第236条明确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量刑起点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其他手段",就包括利用对方年幼、认知不足等情况,使对方无法反抗或不敢反抗,并非只有动手打人才算"强制"。
具体到这起案件中,丽丽明确提出过分房睡的要求,这已经是清晰的"拒绝信号"。而小董无视她的拒绝,仅凭自己的主观臆断,认定对方是"矜持",强行发生关系,本质上就是"违背妇女意志"。而且两人均为17岁未成年人,不能以"成年人的社交暗示"来推断未成年人的意愿。
至于小董母亲提到的"我想你了"的信息,也不能改变事发时的核心事实。即便事后有挽回或思念的情绪,也不能否定当时丽丽被违背意愿的处境。另外,考虑到小董未满18周岁,法院已经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才将刑期降到了两年九个月。
不过小董和他的母亲始终不认可这个结果,目前已经提起了上诉。这起案件也给所有未成年人和家长提了个醒:异性之间相处,无论关系多好,都要守住边界;"同意"是明确的、可撤回的,任何时候无视对方的拒绝,都可能触碰法律红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