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备受关注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包工头余某斌因挪用工程款导致180名工人工资被拖欠,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
2016年至2021年间,余某斌借用河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资质,承包了内蒙古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工地项目,并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项目完工后,房地产公司如约支付了1.58亿余元工程款,余某斌签收1.24亿余元。然而,他却将其中2000余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及其他项目,致使崔某洋等180名工人的528万余元工资无法支付。工人多次讨要无果后,2021年11月22日,通辽市人社局向余某斌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但他仍未履行支付义务。
2022年2月15日,通辽市公安局对余某斌等人立案侦查,并于同年10月移送科尔沁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审查期间,余某斌试图推脱责任,但检察机关经自行侦查,认定其应承担欠薪责任。2023年7月12日,检察机关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余某斌提起公诉。
2023年10月23日,科尔沁区法院判处余某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余某斌不服上诉,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29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检察机关积极协调,余某斌家属、房地产公司及司法拍卖款等多方资金来源,最终使180名农民工的工资全部得以追回。这起案件的判决,不仅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法律对恶意欠薪行为的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