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不成仁义在",租房大多讲究你好我好。偏偏上海长宁有起纠纷,租客住了18年,退房时房东不念旧情,甩出一张24万元赔偿单,理由就四个字:恢复原状。这房子是租给他的,还是让他供着的?张先生和房东刘女士的缘分始于2006年6月。两人签了合同,张先生租下刘女士的房子安身立命,押金交了11600元。合同写得明白:想装修改结构得经过房东同意,租期满了,得把房子恢复成原来的样子。

张先生在这房子里一住就是18年。为了住得舒坦,他跟刘女士打过招呼,把屋里原本白花花的墙壁刷成了暖黄色,还嫌三室不够用,敲敲打打改成了四室。双方一直相安无事,合同到期后也没续签,张先生就这么默契地住了下去,一直住到了2024年7月。
交房那天,变故来了。刘女士看着被"易容"的房子,心里不是滋味,要求张先生把四室改回三室,黄墙刷回白墙,发霉的漏水点修好,连地板和灶台都得换新的。张先生一听就炸了:墙壁发霉那是外墙渗水,与他无关。除了书房那块地板被办公椅磨坏了,别的地方那是岁月的痕迹,属于自然损耗,凭什么让他掏钱?双方僵持不下,刘女士一纸诉状把张先生告到了法院,张嘴就要赔偿修复费14万,外加房屋空置损失10万,还有那5000块逾期交租的违约金,林林总总24万余元。张先生直接反诉要求退还押金。
这事儿到了法院,法官讲理。合同里写了"恢复原状",墙刷了、格局改了,退房时确实得改回来,这是规矩。地板和灶台的损耗,真得算在租客头上?鉴定机构来看了,也挠头,根本鉴定不出损坏到底是谁搞的。双方都承认租房期间漏过水,但谁也没修。这房子装修本身就有些年头,张先生一家老小在里面住了18年,就像一辆车开了18年,漆皮掉了、机器旧了,这是天经地义。法官一琢磨,除了张先生自己承认被椅子磨坏的那块地板,其他的损耗不能都赖在租客头上。
刘女士说的"空置损失",法官也觉得不妥。房子收回来就得赶紧想办法租出去止损。张先生之前明确表示不修,房东完全可以自己修了再租,这是房东的义务。
长宁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张先生得把结构和墙色改回去,赔偿修复费3万余元;考虑到确实造成了延误,再赔偿空置损失3万余元。两相抵扣,刘女士也得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押金6600元退还给张先生。房东原本想要的24万大缩水,变成了6万多,双方算是扯平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