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解释二》第5条第1款针对的"承诺给予永不兑现"相对,第5条第2款规定"给予完成特定情况亦可反悔"。根据该款规定,夫妻在婚前或婚内达成房屋给予协议并且已经完成转移登记的,若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求,将房屋判决归给予人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这项规则明确将夫妻间赠与和普通赠与区分开来,明确宣示一种崭新立场:夫妻间给予即便完成,给予标的也并非终局性归属于接受人。道理何在?试想,一方为何要在婚姻存续期间将价值巨大的房产无偿给予另一方?基于一种常识常情常理,那无非是一种爱意的表达。为了表达对另一方过去付出的感激,为了表达对双方未来的期待。倘若另一方事先有预谋地通过婚姻索取财物,或者虽无预谋但接受房产给予后觉得可以"不装"了,并立刻提起离婚,这种局面对给予方来说无疑有背刺之感。
从旁观者角度来说,房子送出去无论如何都不能反悔,这并不符合公平正义。毕竟,谁的钱也不是大风刮来的,人财两空的局面,想必绝不会符合大多数国人心目中的正义感。该条第2款恰恰试图解决这一痛点。它肯定并宣扬了这样一种正确的家庭价值观:只有通过在家庭生活中切切实实地付出,才能拥有、才配拥有对方无偿给予的大额馈赠,单单一纸婚书并不能成为夫妻一方无偿取得大额财物的"合法"手段。
此外,倘若给予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欺诈、胁迫、严重侵害给予方或者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给予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情形,其可以请求法院撤销相应的行为。当然,这些证明难度大,一旦证成,其效果也更为严厉。该行为一旦被撤销,接受方很可能颗粒无收。不像上述两款,一般房产归属于一方,另一方通常会获得一定的价金补偿。
总而言之,夫妻间给予约定不是一纸具文,为家庭付出者必有回馈。同时,夫妻间给予也不是一锤子买卖,借婚姻敛财可以休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