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两种现象均与主流家庭伦理道德相违背。婚姻是严肃的,借婚姻敛财显然是对婚姻制度的亵渎。与此同时,基于对给予方承诺的信赖和许诺,另一方为家庭付出很多,作为非法律专业人士,他们不大可能知道,这种承诺哪怕是白纸黑字签名画押,竟然毫无拘束力。凡此种种,都与普罗大众的家庭伦理观和朴素正义感背道而驰。
《解释二》在这方面进行了根本性的变革,建立了一种有别于普通赠与的夫妻间给予制度。考虑到房产在当下中国家庭财富中的重要性,新规定主要针对房产给予而设立。《解释二》第5条共有两款。根据该条第1款的规定,夫妻在婚前或婚内达成房屋无偿给予协议、但迟至离婚时仍未办理产权登记的,该协议并非毫无拘束力,相反,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的时间、共同生活及共同孕育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房屋归属以及补偿金额。这项规定显然针对上述第二种现象--"给予承诺永不兑现"而创设。它树立起了正确的家庭价值观,对给予方的承诺有合理信赖且为家庭作出重要贡献的接受方,理应获得法律保护。为家庭付出作出贡献体现在方方面面,诸如负担较多家务、孕育子女、照顾老人、为家庭创收、长年专心家庭经营、忠于婚姻对婚姻关系破裂无任何过错等等都是值得称颂肯定的正面品行,是优良家风的具体体现。在夫妻离婚时,对于作为给予标的之特定房产的分割,明确提及上述这些考量因素,是法律对正确家庭价值观的一次公开肯定和宣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