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齐而后国治,家庭和谐稳定已上升为国家治理层面的重要议题之一。为更好解决家事纠纷,最高人民法院近日正式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解释二》亮点众多,其中最值得一说的莫过于"夫妻房产给予新规定"。
一方在婚前或婚后,承诺将名下房产给予另一方,或将原本单独所有的房产变更为共有房产(房产加名),此类情形屡见不鲜。长期以来,这种发生在夫妻之间的房产给予在法律上都被视为普通赠与。由此导致的结果是,倘若房产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给予方就可以随时反悔;倘若已办理过户登记,给予方无论如何不能再要回去。
这种刚性处理模式引发了诸多问题,比如说利用婚姻骗取财物的情况。正是因为之前的法律将夫妻间给予一律作为普通赠与处理,房产一旦过户登记即完成赠与,哪怕隔天接受方就要离婚,给予方也无可奈何。伴侣之间因为有感情因素,所以发生无偿给予财产的概率相对更大。这就是此类现象屡屡发生的法律制度层面的原因。
另外一种常被人吐槽的现象就是"承诺就是一纸空文"。一方为了实现某种目的,在婚前或婚后承诺要给对方送一套房子或为对方在自己房产上加名,但囿于若干客观条件或原因,如按揭贷款尚未还完,或是回迁房、安置房等属于期房或有限售期限,或是赠与标的原本就是小产权房,无法办理或无法及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七八年过去了,等到双方离婚时,先前的一纸承诺等于是一纸空文。这样的结果,对那些长年为家庭付出或是在某些方面作过妥协甚至牺牲的一方来说,显然十分不公平。究其缘由,同样要归结为法律将夫妻间给予财物行为视为普通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