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身份证被熟人冒用借贷37万追踪:警方证明开户申请非本人签字,申请注销银行卡被法院驳回(3)

2024-03-15 15:02     上游新闻

成都市中院还称,李宗应对出借身份证的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李宗出借身份证给他人使用的行为,违反了身份证使用的法律规定,也违背了《合同法》第六条规定的诚信原则。"即使案涉贷款和银行卡系李宗身份证借用人办理,在身份证借用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还款义务时,出借人李宗也应对借用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责任。"

上游新闻记者了解到,2022年年初,李宗曾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进行举报。四川监管局核查后发现,浦发银行成都分行贷后管理存在不规范的问题,贷后回访资料《客户还款履约承诺书》《网贷通客户回访表》上"李宗"的签字均非其本人所签。

四川监管局还称,对于核查所发现的问题,该局将按照监管规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不过,李宗表示,后来他并未收到任何关于对浦发银行成都分行的处理意见,相反自己仍背负着贷款及罚息。

警方:银行卡开户非李宗本人签字

诉讼被驳回后,李宗继而向警方报案,控告代某凯等人伙同贷款中介,勾结银行工作人员,冒用其身份证诈骗银行37万元,但警方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一直未予立案。

不过,警方在调查工作中也有新发现。2023年4月,成华区警方委托四川福森特司法鉴定所,对浦发银行账簿内关于李宗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开户申请书》进行笔迹鉴定。鉴定意见显示,2015年10月9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开户申请书》上,"客户声明及阅知"栏内的"客户(代理人)签名"的签名,不是李宗本人所写。

2023年11月,李宗以此为证据将浦发银行及开户行浦发银行蜀汉支行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注销冒用其身份证开设的贷款银行卡并支付相应鉴定费用1万元。

李宗诉称,浦发银行蜀汉支行柜员勾结外人,在本人不知情且未到场的情况下,违法冒用李宗身份在该网点开户办卡,并用尾号2203的手机申请网络贷款。浦发银行蜀汉支行系违规开户,造成李宗被开卡开户。浦发银行应承担连带责任。

2024年2月2日,成都市金牛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浦发银行及下属蜀汉支行共同辩称,李宗的起诉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成都中院已就案涉贷款及银行卡是否为李宗本人办理及相关法律责任等问题进行阐明,该诉讼属于重复诉讼。且李宗在全面清偿欠款本息之前,蜀汉支行有权拒绝李宗的注销请求。

金牛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宗在该案中申请注销的银行卡,与此前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1民再208号案件中所涉贷款使用的银行卡系同一银行卡。"该案件已作出生效判决,认定李宗应对通过该卡申请的贷款承担还款责任,亦即李宗已与浦发银行蜀汉支行,浦发银行成都分行分别建立法律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其次,李宗提交鉴定意见通知书是为了证明案涉银行卡非其本人办理,生效判决中已认定案涉银行卡系李宗本人办理且应由李宗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该鉴定意见无法达到推翻已生效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明标准。"金牛区法院称,在案涉银行卡尚存贷款未还清的情况下,李宗诉请终止法律关系注销银行卡,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亦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此外,金牛区法院认为该案不属于重复诉讼,李宗申请鉴定产生的费用与浦发银行蜀汉支行不存在法律因果关系。综上,金牛区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李宗的起诉,并称该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金牛区法院驳回李宗注销银行卡的诉讼请求。 受访者供图

判决书显示,截至2024年1月31日,李宗应还浦发银行成都分行贷款本金为368157.3元,罚息402635.05元、复利220170.19元。

"难以理解。"3月14日上午,李宗告诉上游新闻记者,此前中院再审时认定鉴定程序不合法,但这次是警方依法出具鉴定意见,"法院居然认为'无法达到推翻已生效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明标准'。"

"鉴定意见显示,开户申请书非我本人签字,即不是我本人去开的卡,我也没有使用这张卡。"李宗称,根据《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相关规定,个人开立存款账户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使用实名;代理他人开户则需要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身份证件和电话。

"代理人是谁,银行也没有提供。既然银行违规开卡,我们申请注销开户银行卡,合理合情合法。"李宗称,下一步他拟向法院申请再审,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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