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新规今起施行 有快递员称“不可能一个个打电话”(4)

2024-03-01 09:40     潇湘晨报

一、新规实施后,用户可以据此维护自己的哪些权利?对行业会有哪些影响?

刘研:首先,此项新规不"新"。快递服务本身在民法典里就可以找到相关依据,当快递合同缔结时,快递员没有依约将快件送到收件人手里,擅自送到驿站或者代为签收,本身就违反合同约定,也违反民法典合同编中合同变更需协商一致的规定。新规实际上是把违约违法情况下相应的规则细化,把处罚细化。

第二,这种没有得到收件人授权随意乱放、代为签收的违法违约行为盛行,往往抓住人们的一个普遍心理,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虽然没有经过我同意,但是投诉太麻烦,我自己去驿站取回来算了。这项新规实际上能够帮助老百姓,用"行政的手"去监督相关企业对自己的违法违约行为进行纠正。

当然作为快递企业,会通过各种方式进行竞争。有些不送上门的快递品牌,成本降低,费用也可以压低,但是服务质量没有上升,造成了快递企业的恶性竞争,挤压了服务更好的企业的市场。所以我们通过法律来规制合约的行为,让快递市场得到更公平的竞争。

有一些用户他愿意选择低价,比如经过用户的同意,双方达成约定可以放到驿站去,那法律也没有禁止。法律禁止的是未经同意擅自进行签收和随意派送的行为。

二、如何理解"未经用户同意"?打电话是获取用户同意的唯一选项吗?

用户可以通过系统进行确认是否放驿站

刘研:用户可以通过系统进行确认是否放驿站。比如快递员决定用菜鸟驿站,在这之前可以给用户发信息争取同意。关键在于这个选择权是在消费者。就像消费者不能随便将本要寄往湖南的快递改送去海南,快递员也不能将本约定送到某个具体地址的快递自行放到驿站,擅自变更合同就是一种违法违约行为。

至于在寄快递或者用户购物时,是否可以增加一个选项,即提前选择是送货上门还是送到驿站,这属于市场化的行为。商业模式怎么创新都可以。法律不干涉合规市场,只干涉违法的行为。

快递员擅自变更合同就是一种违法违约行为

三、新规中的处罚具体如何执行?尺度如何把握?

刘研:首先快递公司是第一责任人,如果你对你的快递员没有作出需要送上门的这种限制性要求,那你快递公司的监管就有问题,需要承担责任。

第二,快递公司明确要求了快递员必须按照合同将快件送到收件人手中,快递员擅自变更,那就是快递员的个人责任。但监管部门在处罚这种情形时,只会罚法人单位,不会罚快递员个人。至于单位承担责任后内部怎么处罚,是看其相关规章制度。公司要肩负起管理责任,而非全都踢皮球给快递员。

第三,对情节判断的尺度,关键在于对法律的把握和对法理的理解,即当时送快递时的情景能不能够实现他的送达合同目的,如果因为不可抗力做一些形式上的变通,那情有可原。就看你是故意的还是情有可原的。

四、如学校、写字楼等快递员不允许进入的地点,规定如何执行?

刘研:打个比方,这个法院和快递公司签约,所有送来的法院的快件都放到门卫室,那快递员就可以只放到门卫室。如果是另一家没有和这个法院签约的快递公司,送来的快件可能是工作人员的私人用品,尽管门卫室不允许进入,快递员仍然有责任将快件送到收件人手中。

所以这也给快递企业提了一个醒,需根据最新的法律规定考虑相应的法律风险,根据经营场景对快递合同进行修订升级,把这种不可抗力条款比如有些单位不能进如何变通等,写到合同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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