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响警钟!医院与患者死亡无关,为什么还是被判赔钱?最高法公布最新案例

2024-07-01 15:26  互联网

医疗机构拒绝收治与患者,最终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时的责任承担。

公立医院以公益为目的,与其他一般市场主体不同,对于患者特别是危重患者没有拒绝收治的权利,唯在其诊疗能力不足时,可采取向上级医院转诊的应急措施。若公立医院拒绝收治患者,导致患者出现损害的,显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倘若公立医院拒绝收治患者,且拒绝收治的行为与患者后续出现的损害并无因果关系,此时尽管没有产生侵权责任,但根据强制缔约关系也同样产生合同义务,公立医院需要根据具体情节承担恰当的违约责任。

2019年2月20日傍晚患者因右小腿外伤后疼痛、活动受限近4小时入住A医院骨科。翌日患者在腰麻下行右胫骨近端骨折切开复位钢板螺丝钉内固定术。2月22日患者出现面色发紫、呼之不应,告病危。会诊考虑肺部感染、呼吸衰竭伴休克,转入重症医学科。后家属要求转院,告知风险。

2月22日患者因突发呼吸困难6小时余至B医院急诊,入抢救室治疗。3月11日当日病程录记载患者目前病情较前平稳,家属要求自动出院至C医院继续治疗,下午患者转院。

3月11日下午患者转入C医院骨科,给予治疗。3月12日7:50患者突发呼吸心跳骤停,心肺复苏后给予呼吸机辅助呼吸、维持循环、升级抗感染治疗,向家属告知病情。3月13日家属签字要求转上级医院。

3月13日中午患者由急救车送至D医院急诊抢救室,神不清,呼之不应,气管插管中,瞳孔对光反射迟钝。告病危,D医院未予收治,仅给予醒脑静等补液,开具血常规等检查。13:15病史记载,家属经商议后决定自动离院,告知风险,家属签字。

3月13日14:06患者由急救车送至B医院急诊,入抢救室。3月14日18:30血压、氧饱和度测不出,脉搏60次/分,家属签字自动出院。

居民死亡推断书示3月14日死亡。

就四被告是否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是否构成医疗损害及因果关系、参与度等,人民法院依法委托上海市医学会进行鉴定,该会于2023年3月16日出具鉴定意见书。

其中针对A医院,载明:1.本例不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2.A医院在医疗活动中存在病史记录欠规范的不足,但与患者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

其中针对B医院,载明:1.本例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2.B医院在医疗活动中存在肺部感染治疗欠规范、病情告知有欠缺的医疗过错,不能完全排除与患者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3.患者的人身损害后果为死亡。4.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原因。

其中针对C医院,载明:本例不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

其中针对D医院,载明:1.本例不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2.D院在医疗活动中存在医患沟通言语不当,但与患者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

原告认为四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均存在过错或者不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要求四被告共同赔偿损失60余万元。

被告A医院辩称,其对患者的治疗符合医疗规范,患者基础疾病严重,死亡的主要原因是肺部感染,与其没有因果关系,故不同意赔偿。

被告B医院辩称,对患者诊断准确,治疗得当,患者明显好转,但是家属要求转院,导致患者死亡,其没有责任,不同意赔偿。

被告C医院未到庭应诉、答辩。

被告D医院辩称,在整个治疗和整个接诊过程中,在D院就1个小时左右时间。且经过鉴定,并不属于损害,和患者死亡也没有因果关系,故不同意赔偿。

法院裁判

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人格权。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医疗活动是极其专业的领域。在医疗案件中,医方是否存在医疗过错,需要通过权威的鉴定部门加以评判。

本案中:

首先

关于是否构成医疗损害的问题

参照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四被告情况并不相同,其中被告A医院不属于对患者的医疗损害,但病史记录欠规范;被告B医院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程度为轻微,对患者死亡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被告C医院不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被告D医院不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但沟通不当。

其次
  关于责任比例划分的问题

根据鉴定结论,原因力大小为轻微,损害结果为死亡。原告主张由被告B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其余三家医院共同赔偿100000元。

对此,法院认为,根据鉴定结论和案情,被告B医院存在肺部感染治疗欠规范、病情告知有欠缺等不足。患者基础疾病复杂、外伤骨折后卧床引发肺部感染是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骨折手术后卧床系患者自身外伤疾病所需,发生肺部感染、呼吸衰竭并非医疗行为过错所致。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肺部感染治疗欠规范、病情告知有欠缺,不能完全排除与患者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为轻微原因。

因此,法院确定由被告B医院承担原告损失20%的赔偿责任。被告A医院,虽存在病史记录欠规范的不足,但与患者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被告C医院,不存在过错,同样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被告D医院,虽不构成医疗损害,但其在接诊时的处理显有不当,根据现场视频和录音,被告D医院工作人员语言不妥、服务不周,在面对患者时未能流露出足够的重视和关爱,即使不符合接诊条件,也应当采取更为人性化的处置方式,而非直接拒之门外、生硬处理。被告D医院的不当处置,显会对患者家属造成一定的情感和心理伤害,甚至对国家公立医院的形象造成不良影响,故人民法院酌情由被告D医院赔偿原告5000元。

再次
  关于各项费用计算的问题

依照实际发生情况和相关标准,逐一列项,按照责任比例20%的标准进行计算,计医疗费2422.18元、护理费87元、住院伙食费46元、丧葬费13675.2元、死亡赔偿金33613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律师费3000元、鉴定费3500元。

综上,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被告B医院赔偿原告损失30余万元,被告D医院赔偿原告5000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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