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日凌晨1时许,小徐以其喝多了为由,说要回家,二人见小徐走路有点晃,就跟着一起出门,将送其走到电梯门口。其余人则喝酒至凌3时许各自回家。
凌晨5时许,小盛出于关心,曾发短信给小徐,但一直未得到回复。
上午10时许,小徐在所住小区坠楼身亡。
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确认上述案情,并确认排除刑事案件的可能性,且小盛在案发后承认,既不喜欢小徐,也不喜欢小张,与二人仅仅是好朋友关系。
小徐父母接受不了还未成年儿子去世的打击。父亲徐先生将小盛等6名共同饮酒人、KTV和小区物业,一起告上法庭,索赔共计127万元。
徐先生在法庭上主张称:
第一,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禁止未成年人进入KTV等娱乐场所消费,KTV经营者未尽义务,为小徐等人提供服务,故构成民事侵权。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8条规定,KTV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为未成年人的,应要求其出示身份证。

4名未成年人在KTV喝酒,图为酒瓶(资料图/图文无关)
第二,小盛等6名共同饮酒人,在共同饮酒期间有劝酒行为,且在明知道小徐喝醉酒的情况下,没有尽到相互照顾义务,送其回家,均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1198条第2条规定,群体性活动的参与者相互提醒注意安全、照顾义务,如若因未尽义务而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责任。
第三,物业在小区内私自开设侧门,且未配备安保人员、小区楼道大门及电梯监控损坏致使小徐进楼道时未被及时发现,亦存在一定的过错。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民事损害的,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6名共同饮酒人答辩称:3人是未成年人,在认定未成年人以不作为的方式完成侵权时必须要站在一般未成年人的理性视角,从其辨认和控制能力出发,并综合实际情况认定未成年人有没有能力尽到义务。
KTV经营者答辩称:从几人的衣着打扮来看,无法看出哪几个是未成年人,且其已设置禁止未成年人入内的警示牌,因此,其已经尽到相应的提醒义务。
物业则反驳称:根据住宅相关设计规范规定,窗台距地面的净高小于0.9m时,应有防护措施。而现场的窗台距地面高度达到0.94m,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过错,且徐先生所指均与小徐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