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岁孩子分享辣条致同学死亡,法院判决无因果关系,善意行为无需担责(3)

2024-01-22 17:17     山东高法

本案系社会交往行为引发的侵权责任类案件。在涉及生命权的侵权案件纠纷中,最关键的就是对行为人是否存在故意或者过失作出评价。无错即无责,从法律规定和一般生活经验的角度看,行为人不存在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的行为,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鼓励民事主体积极开展合法、正当的社会交往。分享食物的举动本身不具有危害性,因其他因素发生他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如分享人无过错,且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无证据证明存在因果关系,则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的基本价值立场是鼓励民事主体积极地展开社会交往,若将本案中孩子之间善意分享无明显安全隐患食物的行为定性为侵权,则无疑限制了人的行为自由,与民法典的立法宗旨不符。

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在社会交往中,无明显安全隐患的食物分享行为不应认定有过错,判决好心分享食物无需担责有利于公民开展正当的社会交往,通过对善意人的肯定与保护传递崇德向善的法治正能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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