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岁孩子分享辣条致同学死亡,法院判决无因果关系,善意行为无需担责(2)

2024-01-22 17:17     山东高法

小A的父母主张小A食用辣条的行为与其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要求分享辣条的李某及其父母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李某分享辣条的行为与小A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首先,经公安机关检验证明,李某分享给小A的辣条并未检出有毒成分。辣条作为一种零食,虽含有多种食品添加剂,但系无明显安全隐患的食物。李某将辣条给小A的行为系小孩子之间的分享行为,无故意加害小A的目的和行为。

第二,根据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和勘查现场照片,小A嘴里的辣条没有咬的迹象,并无充分证据证实小A实际进食了辣条。

第三,小A父母均证实小A之前没有过敏史,小A《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及病案均载明,死亡原因为脑实质出血继发蛛网膜下腔出血,在法院释明后,小A父母明确表示对因果关系不申请相关鉴定,亦未申请对小A的尸体进行检验。

因此,小A父母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辣条与死亡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不能仅凭辣条与死亡后果存在时间上的前后关联性就认定行为及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

综上,李某将自己所食零食好意分享给小A的行为与小A死亡的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该行为系孩子之间善意的分享行为,并不会造成死亡的结果,且李某不存在故意或过失侵害小A的行为,对小A的死亡没有过错,在本案中无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侵权责任的承担以过错责任为原则,以无过错责任为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责任是指造成损害并不必然承担赔偿责任,必须看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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