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入职7天,喊老板娘“花姑娘”被直接辞退,律师:他并不冤,所做行为侵权(2)

2023-11-27 11:09     今日头条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花姑娘"不是调侃,而是侵权!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懂得"花姑娘"三个字的由来,就知道,"花姑娘"这3个字,不仅是指年轻、漂亮的女性,还具有极强的侮辱性质。具体到本案,在小童眼里的一句玩笑、调侃,其实对他人而言就是一种不尊重和侵权。

2、公司为什么否认开除小童与老板娘无关?

《劳动合同法》第21条明确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第39条规定的情形包括6种,分别为: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26条第一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40条第1项、第2项分别为"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具体到本案,如果公司以小童说话不当为由开除小童,只能适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理由。而要使用这条规则开除小童,公司首先就必须有相应的制度规定,如果没有就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或也正是如此,公司才是如此,公司否认开除小童与老板娘无关。

3、公司开除了小童,仍需要支付小童相应的报酬。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可见,无论是公司开除员工,还是员工主动离职,员工只要在岗位上付出相应的劳动,单位都应该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

4、最后,小童的案件令人唏嘘!

其案件也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们,祸从口出!话不能乱说!玩笑不能乱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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