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县委书记行贿10万美元,财政局副局长3个月后升任局长
4月24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一起关于"受贿罪、行贿罪"的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李某某,因犯受贿罪、行贿罪,数罪并罚,被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大皖新闻记者查询获悉,李某某即原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长龙,公开的判决书披露了李长龙的行贿、受贿细节,其在担任县财政局副局长时,向时任县委书记行贿10万美元,三个月后,升任县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为谋取职务提拔,两次向县委书记行贿
公开的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李长龙,男,1971年1月7日出生,硕士研究生文化,系原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捕前住吉林省延吉市。
因涉嫌职务违法犯罪,于2023年7月4日被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某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犯受贿罪、行贿罪,经安图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年12月29日被拘留,于2024年1月12日被逮捕。
从判决书可以看到,李长龙的罪状共分两块,即行贿罪和受贿罪部分。
在行贿罪部分,2013年1月和2014年1月,被告人李长龙为谋取职务提拔,向时任汪清县县委书记王某(另案处理)行贿1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62.691万元)和10万元人民币。
判决书截图
4月26日,大皖新闻记者查询看到,2023年7月28日,中共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纪律检查委员会曾发布李长龙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的消息,并附有李长龙的简历。2010年10月,李长龙任汪清县财政局副局长,而在2013年4月,升任汪清县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这一次升任县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与李长龙向县委书记王某行贿10万美元之间,仅过了3个月时间。
李长龙简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