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合议庭勘验事故现并运用VR技术还原事发现场。庭审中,学校结合VR阐述了事发时带队老师所在位置、小徐摔倒的过程以及事发当场带队老师在第一时间处置事故的经过。小徐父亲无法明确指出学校事发时的具体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学校是否存在过错。根据《民法典》第1200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此案中,根据法院现场勘验结果及证据,小徐摔倒受伤并非楼梯等设施场所缺陷导致,亦非学校过错行为导致。学校提供的《专题教育记载表》上载明学校每周都会开展安全卫生教育;事发地点的楼梯,上下行左右黄黑分界线清晰,多处台阶及墙面张贴了醒目的安全提示标志,尽到了学校的教育职责。
此外,在小徐受伤后,学校及时通知家长、陪同就医、配合调查事发经过,履行了学校必要的管理职责。据此,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中小学是未成年人最集中的地方,也是未成年人损害较易发生的地方,但校园伤害事件中认定侵权责任,不能仅因事故发生在校园即认定学校一定负有责任。本案中,学校已常态化进行校园安全教育,学校设施有醒目的安全提示标志,事发时学校在第一时间发现事故、第一时间通知家长、第一时间陪同就医,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因此学校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