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以结婚为目的单方出资买房,分手了能要求对方返还购房款吗?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案情简介
周某(男)与林某(女)原为情侣关系。2020年5月,双方协商购买一套商品房,该房屋登记在林某名下,周某支付了首付款、过户费等款项。2020年7月,林某辞去工作,从外地来深,协助周某打理公司,与周某搬入案涉房屋共同居住。2021年,双方因琐事产生争执,同年5月,林某搬离案涉房屋,双方结束情侣关系。
周某表示,在双方情侣关系存续期间,除了房屋的首付款和过户费,其还支付了房屋的银行贷款、物业管理费和家具款,且为林某交了学费和车贷。他主张,上述款项系附结婚条件的赠与行为,现已无结婚可能,该赠与合同因条件未成就而不生效,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林某偿还赠与的全部款项。
林某辩称,周某支付的款项是以共同生活、创业为目的的赠与,而非附结婚条件的赠与,拒绝返还。
法院审理
现代社会,房屋属于大额的固定财产,原告为登记在被告名下的房屋出资,已经超出男女恋爱交往期间为增进感情所作的一般赠与,应当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
现双方已结束情侣关系,无结婚的意愿,应视为条件未能成就,其赠与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原告要求返还的赠与财产,被告应予以返还。
关于返还的数额,原告支付的房屋首付款、过户费及学费、车贷等,被告系实际受益人,应当全额返还。
关于银行贷款、物业管理费、家具款等款项,鉴于双方系情侣关系,且原告亦在案涉房屋内实际居住,其占有使用了该房屋,必然会产生一定费用,再结合房屋的面积、地理位置、新旧程度,以及考虑被告在恋爱期间从外地辞职来深、协助原告打理公司并照顾其起居等因素,法院酌定对上述款项,由原告承担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