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取孩子名下存款,父亲被判还钱(2)

2023-06-01 09:33     北京日报

通州法院认为,小天名下银行账户中存入的5万元涉案款项是他基于拆迁而获得的归属于个人的补偿款,并不属于李某、赵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该笔款项应属于小天的个人财产,小天的监护人在非法定条件下均无权处分。李某自认的消费行为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为被监护人利益范畴,李某对小天名下财产的处分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应当向小天承担赔偿责任。

故通州法院判令李某向小天返还全部款项5万元,并赔偿小天利息损失。

一审判决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父母作为监护人可以代为保管未成年人的财产,但不可以随意处分。监护人应始终坚持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利益。本案中,小天作为未成年人,其合法财产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

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对于子女的抚养义务应当由父母名下财产支出、负担,监护人不得以抚养被监护人之名行挥霍、消耗被监护人财产之实,监护人不得借代为保存、管理被监护人财产之便利转嫁抚养费用及家庭开支。此外,不论被监护人的父母是否解除婚姻关系,监护人之间都不得使用被监护人所有的财产购买礼物、礼品或进行其他消费以和睦、增进夫妻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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