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转给小12岁“女儿”近400万,妻子称两人言行暧昧,二审判了(3)

2023-05-18 11:14     潇湘晨报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款项,一审法院均认定为小林和小美的共同财产。通过审查小林和小丽长达两年时间的转款记录,二人之间转账记录频繁,从最初的几十元、上百元到后来的万元以上,诸多款项后面出现备注用途,可以看出,这些款项既有学习生活方面的内容,还有旅游、高消费方面的内容,几乎涵盖个人生活的各个方面,综合其转款节奏和后期转款数额出现大额增加等情况,结合双方的收入水平和实际需要,即转款记录中体现的"一个月生活费2000元"、"半年花销2万元应该够了"等类似表述,以及小丽作为音乐学院学生,日常学业花费稍高等实际情况,同时考虑小林转款备注和庭审陈述中多表明转款原因系出于无偿资助,一审法院综合认定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为大额支出,已经明显超出了资助学业的正常范畴,而低于1万元的部分,综合本案特殊情况,不宜再行返还。

综上,经统计,小林和小丽之间大额转账合计277.8万元,扣除小丽已经向小林返还的33.2万元、26万元,合计59.2万元以外,剩余218.6万元,应予全部退还。

一审法院作出以上返还标准的认定,除了双方特殊的情感关系及生活现状以外,还考虑以下因素:

一是从小美和小林之间的关系看,小美称二人关系不好,正打算离婚,共有房屋出售以后,由小林掌握和控制,而自2017年出售房屋至其自称发现小林和小丽之间的大额转账,长达三年时间,在此期间内,其对家庭大额财产并未过问,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造成本案事实亦存在一定疏忽;

二是从小林和小丽的关系来看,目前,未有证据证明二人存在不正当关系,二人均表示来自单亲家庭,小林对小丽有复杂的情感依赖关系,虽小丽多次退款,但其仍屡次以转钱的形式来维系双方的联系,而小林和小丽年龄差距较大,小丽正值上学期间,对事物的判断和认知尚未完全成熟,小林对于小丽接受相关款项并进行消费有较大责任,此亦小美疏于经营夫妻感情和监管共同财产的重要原因;

三是从小丽的认知水平来看。小丽提交的聊天记录可知,其对于涉案款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有疑问的,并明确表示是否进行过公证等,当小林表示已经转换为个人财产时,其表现出乐于接受的态度,可见,虽然小林的陈述有违背事实之处,但小丽在明知其存在夫妻财产争议可能的情况下,仍表示接受相关钱款,亦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

此外,关于涉案物品的返还问题。一审法院考虑上述物品是在小林和小丽见面期间购买并赠与的,如前所述,鉴于二人的认知水平和特殊关系,基于普通人对于从网络朋友走入现实朋友的财物赠与的常识判断,小丽接受符合常理,即使有数额较大的贵重商品,一审法院在钱款返还时已经将此因素一并予以综合考量,鉴于双方不存在不正当关系,实物赠与亦区别于频繁的异地、网络转账,同时基于道德资助层面的考量,即使出于夫妻共同财产性质,一审法院认定为赠与关系成立,不宜再行返还。

丈夫对小丽豪掷数百万元,两人没有不正当关系?小美不信。

她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单笔金额在1万元以下属于小额,单笔金额低于1万元的转账即被认定所谓"道德资助",高达100多万元不用返还,这损害了她的利益。

同时,小丽也提起了上诉,希望二审能驳回小美的起诉,不让她还钱。

她认为,她在长达两年对小林的倾听、疏导与纯心理上的温暖与关心,不但没有对任何人造成伤害,反而为小林提供了长久的情绪价值。她从未主动向小林提出过任何金钱要求,是在小林的一再坚持下才不得已接受其财物,并且养成了与她经济水平和家庭条件悬殊的、不正常的消费习惯。如今,她刚刚大学毕业,现处于失业状态,无力支付高达218余万元的巨额款项。

对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鉴于小美在本案中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小林在与小美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小丽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故应当由小美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于本案赠与行为的处理原则应当有别于违背公序良俗、因婚内出轨而产生的赠与行为。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林向小丽的转款当中低于1万元的部分,不宜再行返还;同时认为,超过1万元以上的大额支出,明显超出了资助小丽学业和生活的正常范畴,小丽应予返还。一审法院对该部分大额转账款项的处理符合公平原则和利益平衡原则,二审法院对此不持异议。

本案需要指出的是,小美与小林作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弘扬家庭美德,共同维护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小丽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特别是作为当代青年,应当自尊自重,自强自立,弘扬勤俭节约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摒弃过分追求物质享受的奢靡之风。

综上所述,小美、小丽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标题:男子转给小12岁"女儿"近400万,妻子称两人言行暧昧,二审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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