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曹某经常不在长春居住,后知后觉发现自己的物品不对劲,这才报了警。她还向好闺蜜刘某谈起了此事,而刘某却一直故作镇定地为她出主意,还向民警提供假线索误导侦查。
直到这天,公安机关向曹某表示,警方已经锁定了犯罪嫌疑人,正要实施抓捕。曹某一听,甚是欢喜,还将这个好消息告诉了自己的"好闺蜜"刘某,刘某这下终于装不下去了。
她向曹某承认,是自己实施了盗窃行为,并希望曹某能够撤案。
公安机关在刘某住所将其抓获。经查,被告人总共盗窃被害人曹某物品总价值将近94万余元,其将盗来的物品大部分予以销赃,共计获得赃款70.25万元。
经审理,净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被告人刘某不服本判决,认为其具有自首情节故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从当时的客观环境来看,刘某已经置于公安机关抓捕范围内,不具有脱逃时机,亦不具备主动投案的前提条件,刘某系被动到案,同时现无证据证明刘某具有主动投案的意愿和客观行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上海新闻广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