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位被占男子叫叉车将占位轿车丢河里 警方通报:已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

2022-11-21 10:10  华商报

警方:男子联系不上占车位者,雇叉车将车叉走

据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官微20日通报,19日23时许,福州市公安局金山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其停放在仓山某小区地库内的车辆被丢入河道,立即展开调查。经查,报警人陈某根(男,35岁,福州人)于11月18日17时许占用林某凯(男,47岁,福州人)地库车位。11月19日22时许,林某凯在联系不上陈某根的情况下,雇请龚某强(男,38岁,四川人)驾驶叉车将陈某根的车辆叉走并丢入河道。目前,林某凯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叉车司机龚某强已到案,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综合《都市快报》等)

需酌情考虑涉案双方平日表现等细节

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利平认为,车位主人的扔车行为,如果给受害者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5000元以上,即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可能涉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目前还不确定车子的品牌、新旧程度和价值。"

"如果占用时间不长,留个电话还可以通融。"徐利平认为,本来大城市停车位就较为紧张,车位也属于业主的私有财产,车主抢占别人的停车位,是这场扔车事件矛盾的导火索。这类占用他人车位的行为,对公众造成的社会观感较差,容易激发矛盾。在这起事件中,办案机关应该多考虑公共道德。

他还表示,办案机关还需要酌情考虑涉案双方平日表现等细节,以及"小区车位充裕程度"、"车主是否经常占用他人车位"等背景,都需要详细了解,"如果涉事车主经常占用一个车位,那么恶性很大。"

"《刑法》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犯罪。这可能属于民间纠纷。"徐利平称,他个人认为,如果受害方的过错也很明显,车位主人也有不入罪的正当理由,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应该充分利用不构成犯罪的出口,能够治安处理的,就不采取刑事措施;能民事赔偿的,就不采取治安管理措施,"不能与公众对社会道德认知出入太大。" (据上游新闻)

保护权利方式失当 或涉嫌故意毁坏财物

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的康国俊律师表示,车位如果是业主购买的,占据他人所购买的车位是侵犯了他人所有权。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业主作为所有权人可以要求其退出车位。

但业主如果保护权利的方式失当,可能也会涉嫌故意毁坏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具体是否涉嫌犯罪还需要有关部门进一步查实认定。而该事件中,叉车司机可能存在明知将造成严重后果仍然放任或者疏忽大意的过失,具体情况要执法部门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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