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肖庆国非法运输、储存爆炸物案
典型意义:本案系依法惩治非法运输、储存爆炸物犯罪的典型案例。爆炸物具有高度危险性与破坏性,违反国家相关规定运输、储存爆炸物,极易发生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恶性事件。被告人肖庆国通过伪造手续的方式将属于存储状态的爆炸物伪造成需要销毁处理,将爆炸物从指定销毁地点驾车运输至自建仓库存放,且运输途中经过人员密集地区,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人民法院准确适用法律规定对本案被告人定罪量刑,是国家坚持严管严控枪爆物品、严打严治枪爆犯罪的重要体现,消除了影响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全力保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基本案情:被告人肖庆国系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和控制人。自2015年起,肖庆国将在工程项目上使用剩余的爆炸物非法储存在通过租用某石油井控设备公司厂区土地而自建的仓库内。2018年,肖庆国欲接收西安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公司)储存在重庆市某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爆破公司)的爆炸物未果。2021年8月,肖庆国得知该批爆炸物仍未处理且西安公司长期未交纳存储费用,遂产生以代为销毁的名义将该批爆炸物运出的想法。肖庆国使用伪造的西安公司印章制作了委托销毁处理协议、报备表等材料,并办理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证。肖庆国支付存储费和运输费后,爆破公司的下属公司将该批爆炸物运输至报备的销毁地点。肖庆国在该地点接收到爆炸物品后,驾车经涪陵城区等路段运输至自建仓库存放。
2021年8月25日,肖庆国在自建仓库内被公安民警抓获。经当面清点,查获的爆炸物品共有射孔弹5814发、桥塞火药552发、点火针552发、雷管1190枚、导爆管150发、导爆索306米。肖庆国非法运输的爆炸物品中共有射孔弹2000发、桥塞火药100发、电子雷管308枚。经检验,肖庆国储存的雷管判定为工业数码电子雷管,导爆索判定为工业导爆索,均具备起爆性能;传爆管、点火针均具备起爆性能;桥塞火药判定为烟火药。
裁判结果: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庆国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运输、储存爆炸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储存爆炸物罪。综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以肖庆国犯非法运输、储存爆炸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没收扣押在案的射孔弹、桥塞火药、点火针、雷管、导爆管、导爆索等爆炸物及伪造的公司印章,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一审宣判后肖庆国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罗洪亮故意杀人、容留他人吸毒案
典型意义:本案系利用自制爆炸物实施严重暴力犯罪的典型案例。被告人罗洪亮因家庭矛盾和借贷纠纷产生报复心理,购买鞭炮后自行制造爆炸物并投放至被害人家中,最终导致两名被害人被炸伤、铁锅灶台被炸碎、厨房屋顶被炸破掀翻的严重后果。本案对被告人依法从严惩处,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维护社会安定、守护人民安宁的坚定决心。
基本案情:被告人罗洪亮与刘某甲原系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以来,罗洪亮因感情、子女抚养等问题与刘某甲及其家人产生矛盾。后又因借贷纠纷与村民王某甲产生矛盾。2019年底,罗洪亮在商店购买鞭炮后自行加工制作了两个爆炸物及电发火爆炸装置。2020年4月29日,罗洪亮为报复刘某甲、王某甲,将两个爆炸物分别用竹筒伪装后投掷至刘某甲和王某甲家的厨房柴堆里。2020年5月1日,刘某乙(系刘某甲的父亲)在家中厨房做饭过程中引爆了爆炸装置,导致刘某乙本人被炸伤、铁锅被炸碎、厨房顶瓦片被炸破。同月8日,被害人王某乙(系王某甲的父亲)在家中厨房烧火做饭时引爆了爆炸装置,导致王某乙本人受伤、铁锅被炸碎、灶台被炸裂、厨房顶被炸破。另,2019年5月至12月,罗洪亮在家中分别容留了吸毒人员甘某、徐某等人吸食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