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大妈去某行取了10000元现金,后来发现这一沓钱有点薄,就点了一下,没想到还真少了1000元,张大妈非常气愤,就找来调解员,一起去该行讨要说法。
面对调解员的到来,柜员情绪也有点激动,她说张大妈是一个月前取的钱,因为时间跨度太长,谁也不知道中间会发生什么事,再说了,离柜概不负责,该行的机器是不会出错的,张大妈自己也有清点的义务,当时为什么就没有点清楚再走呢?
张大妈反驳道,这一沓钱自己连封条都没动过,现在确实是少了10张,大过年的,自己总不会为了这点钱而来闹事吧,当时自己是应该点清楚的,那难道柜员就不需要过机器了吗?双方互不相让,为当时到底该由谁把钱点清楚这件事大吵了起来。
张大妈情绪越来越激动,可柜员却说了句晚点再处理就匆匆离开了。调解员找到当班领导,不料她也不愿处理这件事,说是负责人不在。
面对该行的强硬态度,张大妈非常着急,为了帮张大妈讨回公道,调解员想再去找该行领导商议此事,没想到正在这时,张大妈却接到了一个电话,接下来发生的事,让调解员很是震惊。
原来,那天张大妈并不是自己亲自去取钱的,她是委托别人去取的,她说那人取到钱后马上就给她了,她也没动过这钱,连封条都没取下,后来发现少了10张,那当然要去找该行理论了。
谁承想刚才被委托人打电话来了,说是该行没有少给他钱,钱过了他的手,现在少了10张,这事该由他负责,他答应赔给张大妈1000元。
张大妈拿到钱后,也不想再追究到底是怎么回事了,可这时调解员却被搞糊涂了,为了了解事情的真相,他再次来到该行,要求查看当天的监控录像。
视频记录了当时所发生的一切,柜员很麻利地把钱放在机器里点了2遍,然后再用封条封好,机器的显示屏上清晰地显示100张,调解员这才明白,该行果然没错。
那为什么张大妈还要大张旗鼓地叫来调解员去该行理论呢?真相只有一个,也许只有张大妈和那个被委托人心里才清楚是怎么回事。
那么,就法律而言,该怎样来解析张大妈和被委托人的行为呢?
1、《民法典》规定,委托合同icon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
因此,张大妈委托别人帮她去取钱,那被委托的那个人和张大妈之间,就形成了事实上的委托合同关系。
假如确实如张大妈所说,少了10张是她后来才发现的,那么,被委托人就属于合同违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规定,委托合同若是无偿的,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因此,不管这1000元是被委托人有意抽走的,还是无意丢失的,张大妈都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
2、假如此事是由张大妈和被委托人两人合谋的,那么,他们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该行的钱财,这种行为已经涉嫌诈骗罪,虽然由于金额只有1000元,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还是要受到治安管理的处罚的。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以上⼗⽇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上⼗五⽇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千元以下罚款。
因他们的这种行为并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属于情节较轻,所以,假如该行报警,依照此法,张大妈和被委托人都将被处五⽇以上⼗⽇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