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女生控诉10岁寄宿时被性侵并遭死亡威胁

2024-06-11 11:44  头条

海南海口,一女孩考上了高中,由于学校是寄宿制,女孩得知后一直在哭诉,母亲以为这只是孩子不愿住校,一天深夜,母亲和女儿聊天时得知,女儿之所以不愿意住校,是因为5年前经历的一件事情,当母亲得知后,顿时火冒三丈选择了报警。

2018年的时候,女孩小花还是一名4年级的学生,因为父母做生意很忙,完全顾不上她,在开到有一家幼儿园提供寄宿服务后,母亲刘女士便以每个月1000元的价格和幼儿园达成了协议,让女儿小花平时寄宿在幼儿园里。

几个月之后,小花出现了下身肿胀,忙于生意的刘女士也只是认为是发炎了,于是就给了女儿买了消炎药,一个学期后,女儿就不愿意在寄宿了,刘女士也没有勉强。

直到小花考上了高中,得知要寄宿时,小花突然哭了起来,起初,刘女士只是认为女儿不愿意在寄宿,可是,一天晚上,刘女士好奇的询问小花,当天报名的时候为什么要哭的时候,小花将5年前的经历说了出来。

在幼儿园寄宿时,自己遭到了幼儿园园长王某的侵犯,事后王某威胁过自己,所以自己就没敢说。

得知真相后,刘女士当即找到了王某质问,可是王某并不承认,于是,刘女士选择了报警,经过调查小花当时的三个同学,他们均证实了小花当时和自己说过此事,随即,警方将王某刑拘。

有人说,不容易,过了5年还能立案甚至移送起诉,确实不易。

还有人说,就凭三个同学的证言,5年前的案子就能定罪吗?而且现在物证是一点没有了。

5年的小花,是10岁的女孩,从法律的角度来讲,不满14周岁的女性,一律认定为女童,所以,无论王某采取的是威胁、强迫还是诱骗,只要是与之发生了关系,那么,从法律后果来讲,一律认定为强奸罪。

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侵害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从重处罚。

所以,王某不仅面临着刑事处罚,而且还是从重处罚。

有人质疑,本案证据如此牵强,难道就能够提起公诉吗?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也就是说,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本案中,不仅只有被告人的供述,而且还有受害人的陈述以及三个女同学(证人)的陈述等其他证据,所以,如果在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依然是可以对王某定罪处罚的。

不仅如此,由于这是一家幼儿园,提供的寄宿服务,所以,作为幼儿园也是难逃其咎的。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王某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作为其经营的幼儿园,也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