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过世保姆拒搬离老宅,自称“恩人”索要安置费,法院:应当搬离并承担相应的房屋使用费(3)

2023-12-13 09:59     上海法治报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在王某过世后,已不再享有继续居住在房屋内的权利,应当搬离并承担相应的房屋使用费。考虑到李某在王某在世时尽心照顾,且长期居住在房屋内,给予一定的搬离宽限期。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表示,李某作为居家保姆,照顾王某系应有职责,并无法定依据认为李某可因此获得额外的利益。王某是否曾向王小某提出类似要求已不可考证,即使属实,亦不能因孝义直接推定王小某负有向李某支付安置费用的义务。李某因此作为理由,拒绝搬离房屋,没有法律依据。

法官表示,敬业和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个人行为准则提出的倡导,李某全力照顾王某,使王某可以安享晚年,是值得肯定和褒扬的行为。但公正和法治亦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社会层面倡导的行为准则,当事人应知法守法,恪守法律规定,自觉依法行使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王某过世后,李某明知房屋并非王某所有,仍然以"恩人"自居,拒绝搬离,只谈道义不讲法治,行为失之偏颇,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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