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取消其义务兵优待。
4.对其进行不少于10天的《国防法》《兵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教育。
5.将其拒服兵役行为及处罚情况通过市内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进行通报,作为拒服兵役反面典型予以曝光。
6.在其个人户籍"服兵役栏"备注"拒服兵役"永久字样,并在其户籍信息系统"兵役状况"栏注明"拒服兵役"。
7.将其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各金融机构自处罚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给予其信贷优惠政策支持。
3.取消其义务兵优待。
4.对其进行不少于10天的《国防法》《兵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教育。
5.将其拒服兵役行为及处罚情况通过市内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进行通报,作为拒服兵役反面典型予以曝光。
6.在其个人户籍"服兵役栏"备注"拒服兵役"永久字样,并在其户籍信息系统"兵役状况"栏注明"拒服兵役"。
7.将其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各金融机构自处罚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给予其信贷优惠政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