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恶犬品种为哈士奇,事发后已被村民扑杀,家属第一时间就报警了,可惜一直无法确定犬只来源。目前家属最大的诉求是,找到狗主人,为孩子讨回公道。
年初最高法颁布一批典型案例,明确"禁养烈性犬伤人,犬主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本案无法适用此规则。一来,哈士奇不在禁养的恶性犬名录里,缺乏适用前提。二来,农村的品种狗,大多是被弃养的,即便追查到狗主人,对方也可能死不承认。
这也触及到了流浪狗的核心问题--光收容认养是不够的,关键是要从源头约束弃养行为!
上海还规定,针对流浪狗,要根据狗证等信息找狗主人,主人不愿意领走,视为遗弃,要处以500以上2000以下罚款。那么我们就要问,这个狗主人,狗是自己跑丢的还是主动弃养的?跑丢为何不报失?弃养为何不走程序?放任大型犬成为流浪狗,想没想过会造成多大安全隐患?
《民法典》第 1246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可能有人问,孩子都去世了,难道没有刑事责任?如果犬主人弃养前,明知恶犬携带狂犬病毒,那么可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如果是弃养之后,恶犬才感染了狂犬病毒,这就属于一个新的介入因素,一定程度上切断了"弃养"和"致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刑事责任就难以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