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岁女子嫌弃丈夫,拿到20万拆迁款离婚卷钱跑路,事后后悔不已

2023-07-25 09:00  今日头条

广东,一对夫妻结婚后,妻子在家当起了全职太太,但妻子嫌丈夫挣钱少,不给对方好脸色看。后来婆家拆迁,女子拿到20万拆迁款后,要求离婚,从此两人一刀两断,老死不相往来。可没过多久,女子就后悔了。

男子易某和女子李某经人介绍认识,两人结婚之后,育有一儿一女,据李某说,她是为了照顾孩子,才没有去上班。也就是说,两人结婚十几年来,全靠易某一个人赚钱养家。

如果易某是公司高管,或者是做生意的人,挣钱多一点,李某当全职太太也还不错,可问题是,易某只是个普通的打工人,每个月几千块工资,除了孩子的学费、教育费和家里的生活费,已经所剩无几了。

也正是因为如此,李某对易某很是嫌弃,觉得他没有能力,别人老公一个可以挣上万块,都搬进新房子了,自己还住在老房子里,车也没有。以易某的话说,李某的脾气很差,嫌贫爱富,他一直在忍让、包容对方。

如果易某家没有拆迁,易某和李某两人的日子,虽然艰难,但也可以继续过下去,可拆迁之后,李某有想法了。李某觉得如果自己离了婚,有很多好的选择。

易某家这次拆迁,一共分得了拆迁款80余万,但他们要了一套安置房,花去30余元,还剩了四五十万的样子。易某父母对拆迁款进行分配,分给了易某20万元,而这20万元又落到了李某手里。

一次争执之后,李某趁机提出了离婚!

此时,易某和李某已经结婚了15年,两个孩子也十几岁了,出于家庭的考虑,易某不愿意离婚,但李某意志坚决,她觉得自己有了20万,还可以找到更好的下家,过上她想要的日子!

在李某执意之下,易某和李某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当约定,新房过户到儿子名下,儿子由易某抚养,女儿由李某抚养。离婚后,38岁的李某,带着女儿住进了一间10平米的车库。

几个月后,李某偶然得知,易某再婚了,而且和新婚妻子搬进了新房子住,反观她呢,还和女儿住在车库,也没有找到所谓的下家!

最关键的是,李某发现,挣钱这事不像她像的那么简单,别说月薪过万了,三四千工资的都不好找!

后悔的李某,找易某大闹了一场,她说她想住新房子,她想重新和易某过日子,但这怎么可能呢?

易某果断拒绝,李某没办法,又不想放弃,最后联系了调解员,希望调解员能帮忙调解一下。调解员出面后,希望易某让李某住进去,方便照顾儿子。

这事发生后,网友对调解员的意见很大,"男方都有合法妻子了,还去调解什么?""什么调解员呀,懂法吗,男方已经结婚了,还调解让李某也住进去,也太可笑了吧!""未经人苦,莫劝人善,假如这事发生在调解员身上,他要如何选择?"

民法典第1076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易某和李某协议离婚时,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已达成了一致意见。

两人除了签了离婚协议之外,易某的一个小本子也写了,两人离婚后就一刀两断,不会拖泥带水,绝不会住在这里的。李某现在的意思很明显,她想反悔!

其次,易某和李某离婚时,双方协商,把房子登记在儿子名下,是把房子赠送给了儿子。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合同有些特殊,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不过本案中的房产,已经登记在儿子名下,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了,所以易某和李某不能撤销赠与。

再次,关于李某想要搬回来,住新房一事,大家可能理解错了。

李某知道房子在儿子名下,她想的理由是由她照顾儿子,然后顺理成章的入住新房。

李某的小算盘打得很好,易某也很好说话,如果儿子愿意由李某照顾,他可以搬出去,但有一个条件,李某需要把那20万拿出来!

民法典第562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条规定,在法律上又被称之为意思自治,意思是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意志是独立的、自由的,不受国家权力和其他当事人的非法干预。

具体到本案,如果易某和李某能达成新的协议,重新对离婚财产进行分割,法律也是同意的,但问题是,李某不同意把20万拿出来,又想住新房子,她想好事占尽!

最后,双方没有达成一致,不欢而散,李某表示,她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