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后小伙与57岁大叔恋爱同居,每月花出1.3万包养费,3个月后对方玩起躲猫猫(2)

2023-08-07 14:20     今日头条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即谁举证,谁就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具体到本案,虽然刘某声称包养了吕大爷,但是刘某向法院提供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均不能证明这点,同时,吕大爷也对双方的的包养关系予以否认,故而法院审理本案后,不予认定刘某与吕大爷之间具有包养关系。

其次,从双方陈述及转账记录、吕大爷日常消费记录等证据与吕大爷所说的照顾刘某的日常生活起居相吻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8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虽然吕大爷与刘某之间并没有书面服务协议,但是通过现有证据亦可认定双方之间应存在服务协议。该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

最后,法院查明,双方自2022年2月履行协议至2022年4月底双方协商解除协议。

《民法典》第566条规定,协议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吕大爷实际履行了3个月,依法应当取得3.9万元报酬,在协议解除后,吕大爷依法应当将多收取的费用退还给刘某。

考虑到刘某主张的6万余元中,其中1万元已经由吕某转给了刘某父亲。法院最终判决吕大爷将剩余的1万余元限期内退还给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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