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范是天津一家公司的员工。他于2021年7月1日加入该公司。2022年初,他收到了该公司2021年(7月至12月)的年终绩效奖金。
2023年1月初,小范终止了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之后,小范向静海区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22年1月至12月的绩效工资4800元。
该公司在仲裁后向静海区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以支持范晓。在庭审中,小范向法院提交了公司21年(7月至12月)发放绩效奖金的证据。
小范是天津一家公司的员工。他于2021年7月1日加入该公司。2022年初,他收到了该公司2021年(7月至12月)的年终绩效奖金。
2023年1月初,小范终止了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之后,小范向静海区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22年1月至12月的绩效工资4800元。
该公司在仲裁后向静海区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以支持范晓。在庭审中,小范向法院提交了公司21年(7月至12月)发放绩效奖金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