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在微信班群中辱骂他人,遭索赔6000元,法院:构成名誉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800元(2)

2024-03-28 16:17     潇湘晨报

法院:被告必须赔礼道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大林因大张就双方小孩在学校的行为而指责警告其外孙一事而发生争执,大林针对大张在老师家长微信群向班主任反映小孩被欺负一事后,在该班群上对大张发表的带有"血口喷人"、"疯狗乱咬"、"人渣"等侮辱性言语,属对大张人格的贬低和诋损,且该微信群有107名老师及家长成员,人数众多,造成了一定范围的影响,大林该言论损害了大张的社会评价,已对其名誉权构成侵害,故大林应在该班群中发表向大张赔礼道歉声明,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鉴于大林行为已构成对大张的名誉侵权,给大张带来一定的精神损害,故酌定大林赔偿大张精神损害抚慰金800元。最终,法院判决大林在班级微信群向大张发表致歉书,并赔偿大张精神损害抚慰金800元。

法官说法

俗话有说,网络不是法外之地。随着网络技术的进步及自由媒体平台的兴起,进一步拓宽了人们自由表达的言论空间,在合法的前提下,个人在网络发表言论、行使批评、评论、监督的权利,不构成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权。但网络言论自由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在网络上随意捏造事实、侮辱、诽谤他人等语言暴力都是违法的。本案中,家长大林因其外孙与同班同学即大张的儿子在学校发生争执,进而发展与大张发生口角,大林在有107名老师及家长成员的家长群中对大张进行辱骂,导致大张的名誉遭受侵害,应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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