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
法院依职权从诉争墓地所属的生态陵园管理所调取了陵园记账簿、收据(登记交款人为王爷爷)等资料,并向陵园所长,王爷爷张奶奶的女儿女婿,以及墓地购买中间人等逐一核证,确认诉争墓地为王爷爷生前出资购买。小王、小李的行为,对父母构成侵权,应当赔偿损失。因案涉生态陵园已没有墓地可售,根据当地双穴公墓价格政策规定,法院认定张奶奶经济损失为7000元。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认为,墓地作为一种特定物,它的选址承载着特殊情感,使用也具有特殊性,具有特定的人格象征意义。
王爷爷生前将墓地选在故乡附近,就是想实现落叶归根、长眠故里的夙愿。而小王、小李私自转卖父母墓地,且在父亲去世后并未重新为父亲购买墓地、亦未妥善处理父亲安葬事宜的行为,违背孝敬父母的传统美德和公序良俗,应赔偿张奶奶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侵权行为的方式、过错程度、本地区平均生活水平、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为10000元。
最终,法院判决小王与小李共同赔偿张奶奶损失17000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小王与小李已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
评析
《民法典》 第1165条 第1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183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中国自古常将孝和顺结合,倡导世人要慎重对待父母的身后事。作为子女,对父母应有赡养与扶助义务。从道德层面与社会基本认知角度出发,赡养义务既包括父母生前的照料,也包括父母死后的安葬。
子女在父母亡故后,将父母骨灰安葬在父母生前选中的墓地,完成父母最后的心愿,既是我国孝敬父母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定赡养义务的延伸,同时还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家庭伦理层面的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