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强奸大嫂获刑9年 出狱后报复杀人

2023-05-19 15:15  今日头条

这是一个发生在云南的故意杀人案,凶手是田永明,他因为强奸自己的大嫂被判刑,出狱后又持刀报复,杀害了同村见义勇为的刘铭富,并逃亡20年。2022年11月,玉溪中院一审判决田永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害人刘铭富的家属不服判决,现已将受益人赵某某诉至法院索赔132万元。

这个案件引发了很多人的关注和争议,有人认为凶手田永明是累犯,杀人手段残忍,动机卑劣,应该立即执行死刑,不能给他缓期的机会。有人认为被害人刘铭富是见义勇为的英雄,他的家属应该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和赔偿,不能让他们白白牺牲。还有人认为受益人赵某某是无辜的受害者,她没有责任和义务赔偿刘铭富的家属,她也已经遭受了够多的伤害和痛苦。

那么,在这个案件中,法律是如何保护每个人的合法权益的呢?法院是如何审理和判决的呢?我们一起来看看。

首先,我们来看看凶手田永明。他在1996年因为强奸自己的大嫂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在出狱后不久又持刀报复。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并且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因此,法院对田永明判处死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那么,为什么要给他缓期执行呢?这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对被告人或者被告单位提出上诉或者检察院提出抗诉前已经执行死刑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错误时,最高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办理。"也就是说,在上诉或者抗诉期间,如果发现可能存在错误或者新证据等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启动再审程序。但如果死刑已经执行了,就无法挽回了。所以,在上诉或者抗诉期间给予死缓是一种保障司法公正和尊重生命权的做法。

接下来,我们来看看被害人刘铭富。他是一个见义勇为的英雄,在阻止田永明持刀报复时不幸牺牲。他的家属失去了亲人和经济支柱,并且没有得到任何赔偿。他们认为受益人赵某某应该对他们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这种想法是否合理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章关于见义勇为者保护的规定,"见义勇为者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受到损害的,在依法享有国家给予的荣誉、奖励等待遇外,并享有下列权利:(一)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二)请求见义勇为行为所保护对象承担必要费用;(三)请求社会捐助。"也就是说,在这个案件中,被害人家属可以向侵权人田永明请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受益人赵某某请求必要费用;也可以向社会捐助机构或者个人请求捐助。但是,并不意味着受益人赵某某就必须对被害人家属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因为赵某某并没有对被害人造成损害或者过错。她只是一个无辜的受害者。

最后,我们来看看受益人赵某某。她是田永明强奸和报复的对象。她在1996年遭受了强奸,并在2002年遭受了持刀伤害。她身心都受到了严重的伤害和困扰。她作为一个妇女和一个母亲,在这样一个保守封闭的农村环境里生活着。她面临着来自社会、家庭、自身等方面的压力和歧视。她需要得到更多的关爱和支持。她也需要得到更多的法律保护和救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章关于防范家庭暴力行为及救助家庭暴力受害人等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请求制止家庭暴力行为;可以向基层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请求调解;可以向妇女联合会等社会组织请求帮助;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医疗救助;可以向公证机构请求公证;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在这个案件中,赵某某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获得相应的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