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打赏主播67万,妻子诉请返还,法院:系成年人消费行为,诉请不予支持(2)

2023-11-21 13:50  人民法院报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铖在某平台注册充值成为平台用户,即与平台所属公司产生合法有效的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其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网络平台充值并向主播打赏的行为是自主行为,且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小欣也并非该款的直接收款人,故该款不直接产生向小欣赠与的法律效力,而应当属于网络新业态下非强制性付费的一种服务形态。因此,对小蕊要求小欣退还充值费用67万余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小铖向小欣转账2.4万元以及赠与小欣的价值3800余元的礼物款,该款产生在与小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既未征得小蕊同意,又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有违公序良俗,不具正当性,应属无效,小蕊有权要求返还。最终,综合考虑该案的基本情况以及其他案情,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