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岁孩子操场偷吃禁果 家长互诉索赔

2024-05-14 11:42  长沙政法

15岁孩子操场偷吃禁果 家长互诉索赔

上海浦东,15周岁女孩与男同学确定恋爱关系后,自愿在学校操场、女孩宿舍内发生关系。女孩家长得知后以女儿是被强迫的为由,报警求助。民警确认双方都是自愿的后,女孩家长将男同学家长以及学校告上法庭,索赔共计20余万元。男同学家长得知被告后,立即提出反诉。但法院最终却这样判。

(来源:闽南网、上海法制报)

女孩小陈与男孩小李(均为化名)初中毕业后,分别进一所民办职校上学,二人是同班同学关系。

两人确定男女朋友关系后,曾相约在女生宿舍、操场等地发生关系。

小陈父母得知后,非常生气,并以女儿小陈是被强迫的为由,立即报警处理此事。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立即展开调查。可二人是男女朋友关系,不仅学校的同学都知情,小陈也承认是自愿的,因此,公安机关认定小李没有犯罪事实。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6条规定,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可小陈父母还是认为自己的女儿吃亏了,并请来律师将小李父母及学校一起告上法庭。主张学校应当返还近2万元的学费、学校与小李父母共同赔偿小陈的精神损失费16万元以及3万元律师代理费。

民法典第120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事后可以追偿。

小陈父母的意思是,小李具有过错,是直接侵权人,但学校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禁止男生进入女生宿舍。可学校却没有做到这一点,故也要承担责任。

未成年保护法第35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保障未成年人在校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学校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小李父母本来就因儿子小李被公安机关调查一事,耿耿于怀。在得知又被告上法庭,其提出反诉。

小李父母反诉称,小陈父母在明知道双方是自愿的情况下,仍以被强迫为由,诬告陷害小李,属于过错行为,且导致小李身心同时受到伤害,造成其精神损害,故小陈父母应当赔偿精神损失费13万元。

学校则认为:

第一,小陈与小李是恋爱关系,且公安机关已经证实双方是自愿的,故本案没有侵权事实发生。

更重要的是,双方家长均不能举证证明小陈、小李受到了具体损害,故均应当承担相应的后果。

第二,学校是半封闭式的学校,不允许师生以外的人员随意进入学校,且学校已经制订相关措施,禁止异性进入宿舍。小陈、小李在在明知学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仍然为之,故学校不存在任何过错。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33条规定,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注意!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也就是说,因双方的诉求,是非此即彼、相互对立的内容,相互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法院决定将小李父母和小陈父母的的诉求,合并审理。

那么法院最终会怎么判呢?

首先,本案是民事侵权之诉。因此,双方家长的诉求能否成立,要看包括学校在内的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行为以及当事一方是否有损害结果发生。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民事损害的,行为人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其次,小陈父母得知小陈与男同学发生过关系后,出于护女心切等心理,有理由怀疑未成年女儿是被强迫或者被引诱的,因此,其主观上并不存在过错。

再次,虽然小陈、小李是年满15周岁的限制行为能力人,但二人是恋爱关系、明知学校管理规定,故二人以躲避学校管理为目的,相约到女生宿舍自愿发生关系,双方均不存在过错,且学校已经制订管理规定、二人亦明知该规定,故学校也不存在过错。

最后,小陈、小李双方家长均未能举证证明其子女身心受到了损害,故均应当承担不能举证的后果。

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综上,法院驳回小李父母、小陈父母的所有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