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类落地,信托业分类新规两大问题待解(3)

2022-10-11 09:04     北京商报

监管要求,家庭服务信托,由符合相关条件的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接受单一个人委托,或者接受单一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共同委托,提供风险隔离、财富保护和分配等服务。家庭服务信托初始设立时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100万元,期限不低于五年,投资范围限于投资标的为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上市交易股票的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或者信托计划。

企业及其他组织财富管理信托方面,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接受单一企业或其他组织委托,提供综合财务规划、特定资产处置、薪酬福利管理等信托服务。企业或其他组织应当以自身合法所有的财产设立财富管理信托,不得以受托管理的他人财产设立财富管理信托。企业及其他组织财富管理信托受益权不得拆分转让。企业财富管理信托初始设立时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

一位信托公司人士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指出,"此次针对财富管理受托服务信托,用分级分层的方式,针对个人、家庭和企业设置了不同起点,对日后资产服务类信托服务的开展有了更加明确的指导作用"。

在廖鹤凯看来,此次资产服务信托大类项下部分细则调整的考量是更明确相关业务的范围,指向明确且更严谨,更符合实际业务开展过程中的分类明晰,更加贴合业务实际情况。

配套细则待完善

当前,监管引导信托行业分类改革的态度已经明确,但在试行过程中是否顺利,还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此前就有信托公司人士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坦言,资产管理和资产服务两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可能容易交叉,需要明确界定才好区分。信托公司在组织架构调整、人才团队及投研体系建设等方面可能会面临一定挑战。

云南信托研究发展部总经理王和俊指出,在明确分类的基础上,监管层或还需细化对不同公司开展的不同业务有相应的鼓励支持保护以及越界展业的惩罚措施,并进一步完善《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配套以及信托财产登记和信托税收制度等法律基础设施。

当前,制度层面仍需完善,走好差异化发展路径也成为信托公司的必经之路。在廖鹤凯看来,分类指导的细则需要在实践中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和税收匹配都是长期改善的过程。此外,新分类标准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新老业务转换过程中分类的选择难题、原有业务退出时间不及预期、中小信托公司按照新分类鼓励方向的业务开展困难的情况。这需要信托公司不断提升人才引进和适应新分类的部门构架建设,中小信托公司力争加强内控,着力开展适合自身优势资源的特色业务。

王和俊亦认为,"未来信托公司将会形成这样的业务局面,资产管理、资产服务和公益慈善等基本业务大家都能做,在此基础上,各家信托公司尤其是中小型信托选择一两个方向重点拓展,做成特色业务"。

用益信托研究员喻智指出,对信托公司来说,有两个方面的问题需要解决:一是存量业务的重新界定和清理,也就是过去影子银行类的业务还需要继续清理;二是新业务重构,公司战略、组织架构、业务条线以及人员配置都需要重新考量。

北京商报记者宋亦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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