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雪山救人意外骨折,被救者以其“疏忽大意”为由拒赔医疗费(2)

2022-09-06 14:03     华商连线

因为路滑坡陡,在送伤者下山的过程中,救援人员用多根救护绳绑着担架,以防万无一失。"在六七十度的陡坡上,救援人员把救护绳的一头绑在大树上,将担架一点一点往下顺。为了安全,前面还得多个方向拽着担架,以免对伤者造成二次伤害。"

在此过程中,一根救护绳突然蹦在周女士腿上,周女士疼痛难忍,不得不停止救援工作。

"当时,我让其他救援人员不要管我,先安全把伤者送到景区门口的救护车上。"周女士说,其他救援人员采纳了她的建议,先将救下的伤者送走,之后,在朋友的帮助下,她也被送到医院救治。经诊断,周女士为右胫骨、腓骨骨折。住院治疗14天后出院,之后又进行了二次手术,前后花费18000余元。

治疗费协商无果,志愿者将被救者起诉至法院

周女士后来听说,被救者在医院被诊断为胸骨骨折,治疗一段时间后出院。

周女士说,出院后,她曾与被救者沟通过自己的医疗费问题,遗憾的是,双方没有就此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她只好将对方起诉至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周女士在诉状中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8108.21元、护理费2000元、交通费500元(第一次手术花销),总计10608.21元及利息;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周姐上山救人时,什么也没想,就想着尽快救出伤者,没想到出了这事。"9月5日,周女士的弟弟告诉记者,姐姐也是无奈,才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的。

辽宁卫尊律师事务所律师白虹是周女士的代理律师。9月4日,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白虹律师说,获悉周女士见义勇为的事迹后,她决定为周女士免费打官司,"不能让见义勇为者身体受伤害,心里发凉发寒。"

一审法院:救人者疏忽大意受伤,应承担主要责任

鞍山市铁西区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周女士在得知"一摄影爱好者"(本案被告)在千山摔伤需要救援消息后,到千山参加救援。周女士在救援过程中不慎受伤,符合见义勇为行为。

法院认为,见义勇为行为人在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时,其自身受到损害的,可以请求侵权人赔偿或者受益人适当补偿。本案中,被告对原告的损害并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也不存在过错,故不符合作为侵权人进行赔偿的情形。

周女士积极参与救援行为和精神应予以弘扬,但其在施救过程中既要尽力而为,更要量力而行,亦应该对自身人身安全尽到基本的谨慎、注意义务,因周女士疏忽大意和不谨慎致使自己受伤,其应对自身损害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故周女士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但考虑周女士目前已花费用及还需二次手术的具体情况,被告作为原告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受益人,应该对周女士的损害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参考被告受益情况,酌情确定被告补偿周女士6000元。

2021年,鞍山市铁西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刘苗(化名)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补偿周女士见义勇为受害损失6000元;驳回周女士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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