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600万买彩票中520万起诉彩票店

2022-08-08 17:28     光明网综合

基本案情:

据宁乡市人民法院近日披露的案件显示,邓某某是宁乡市彩票代销人员。2020年开始,杨某因为经常在邓某某的彩票店购买彩票,两人逐渐熟络。2020年11月22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杨某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向邓某某转账购买彩票,其中单日购彩金额超过1万元的购彩笔数有84笔,金额达到了590余万元。杨某通过此部分购彩金额,中奖获利520余万元,损失66万余元。

在购彩过程中,彩票代销人员邓某某针对杨某单日购彩金额超过1万元的部分,没有要求杨某亲自签署《理性购彩承诺书》,而是在杨某的要求下予以代签,并替其进行单日购彩金额超过1万元的彩票购买操作。杨某认为自身损失66万余元,与邓某某没有严格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相关,于是便将该情况向相关部门予以反映。

2021年8月25日,湖南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长沙分中心对邓某某所代销网点进行处罚。之后,杨某起诉至宁乡法院,认为邓某某未按照主管部门要求,针对购彩者单日购彩金额超过1万元的部分,未要求其本人亲自签署《理性购彩承诺书》,存在违规操作,要求邓某某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

宁乡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2020年10月19日财政部、体育总局发布的有关文件显示,"限制大额投注。单票购买金额不得超过6000元。单人单日累计投注金额超过1万元的,要求购彩者预约和实名登记。购彩者一次性购彩大于等于10000元时,由购彩者本人填写《理性购彩承诺书》,代销者和销售员不可代为签署本承诺书。"邓某某在实际代销彩票的操作中,未严格按照此规定进行操作,要求杨某在一次性购彩大于等于10000元时签署《理性购彩承诺书》,而是代为签署,其行为违反了该通知所载明的要求,存在一定过错。但此通知仅为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其管理职权范围内的机构及人员的内部管理规定,仅为提示性和倡导性规定,并非法律的强制性效力规定,故双方的委托购彩行为依然合法有效。

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购彩行为系射幸合同,本身就存在着一定风险,有着不确定性,其既有可能投入小部分资金获取极高的回报,亦有可能投入大部分资金血本无归。但杨某在具有明确认知的情形下依然抱有侥幸心理,加大购彩金额的投入,期望能够通过此方式将亏损的购彩金额赢回来,最终黯然收场,其应当对自身所遭受的购彩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邓某某若能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执行,提醒购彩者理性购彩,要求其亲自签署《理性购彩承诺书》,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购彩者的购彩损失。但其在巨额利益面前未能坚守原则底线,违规操作,使得部分购彩者泥足深陷,其行为同时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一定过错,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应当予以惩戒。虽其因此行为已被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但不因此免除其民事责任。

故本院综合本案事实及诚实信用原则,酌情认定杨某应当承担其单日购彩金额超过1万元部分损失的90%的责任,邓某某承担杨某单日购彩金额超过1万元部分损失的10%的责任。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邓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杨某支付6万余元。杨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沙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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