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躲避捉奸,男子藏身6楼窗外坠亡,家属索赔130万,法院:不用赔(2)

2022-07-28 10:52     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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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刘威李艳夫妇以及三名朋友均未作答辩。

酒店方则表示其已经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和提示义务。夏明破坏酒店房间窗户到窗户外的行为,是其自主选择的,应当自己承担后果。酒店窗户设计符合《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法院最后认定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其对原告提出的赔偿项目、赔偿比例均不认同,夏明存在主要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此外,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过高,主张误工费的依据不足,原告方未提供劳动合同,不应支付误工费。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的,夏明父母未提供无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证明,因此不应支付他们的扶养费。交通费、律师费和住宿费过高且无证明,不应支付。

法院:爬窗系死者

自主行为与他人无干

法院审理后认为,生命是宝贵的。无论夏明坠楼是出于何种原因,其坠楼身亡的结果令人痛惜,对亲人造成的伤痛完全让人理解。但根据在案证据显示,夏明在被告刘威等人进入事发房间之前就已自行爬出窗外,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6楼房间与地面的高度及爬出6楼窗户所可能带来的危险具有认知能力,故坠楼系夏明自行爬出6楼窗户所致,是其自主行为,夏明的死亡与李艳、刘威等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夏明的家人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至于酒店方有无过错与否在于其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是指从事住宿、餐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尽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损害的义务。具体而言,即有国家强制标准的应当符合强制标准的要求,没有国家强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达到公众在该场所活动的合理安全标准。具体到酒店客房内的设置,因当前对于经营性酒店的窗户开启宽度并无法律规定的强制标准,也没有相关的行业明文规范,故客房设置的合理标准应做到保障普通公众在客房内进行合理活动的安全,保障可预见和可防范的危险不会发生。根据现场查看的情况,事发房间窗台高度符合国家相应的强制性标准,酒店方还在窗户上安装了限位装置并张贴了关好窗户的提醒标识,故酒店方已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夏明家人要求酒店方承担赔偿责任,亦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驳回夏明家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夏明家人不服提出了上诉,近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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