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我衣服都脱了,正准备洗澡。近日在浙江义乌,姑娘小余来当地找朋友玩,便提前在网上订了一个酒店房间,花费245元,由于房间设施有问题,便从402房间调换到502了,凌晨一点左右,正当小余准备去洗澡时,门竟然被刷开了。

此时走进来两名陌生男子,几人面面相觑,两名男子便退出了房间。小余随后跑到前台后吓得放声大哭,小余的朋友因为怀孕受惊,随后开始肚子疼,不得已躺在沙发上休息。
酒店一方称两名男子是老顾客,平时都默认住在502,事发当天调换了房间后,白班人员还告诉过两名男顾客这次是402,可能在沟通时发生了误会,夜班人员没有确认502入住情况,事发后也向小余道过歉了。
为此小余提出了5000元的赔偿,双方并没有谈拢,随后赔偿降到3000元,酒店一方同意了,可是之后3000元也不同意了,表示只能赔偿1000元,小余无法接受表示会起诉对方。
脱下衣服准备去洗澡,而且又是后半夜,此时房门被刷开进来两名陌生男子,不论是谁,遇到这样的事情也一定会受到不小的惊吓。

那么,两名男顾客对此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本案中,男顾客拿到酒店的房卡后,刷卡进入房间,客观上影响到了小余等人的休息,但是在主观上,两名男顾客并没有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故意,同时在发现走错了房间后,及时退出房间,因此也不存在过失,对此并不承担法律责任。
但是,作为酒店而言,就要担负一定的责任了。
当酒店夜班工作人员,未证实502房间是否有人居住的情况下,开错了房卡,将502的房卡交给了两名男顾客,随后发生了男顾客开门进入的情形,那么作为酒店一方来讲,显然因为自己的过错侵害了小余及其朋友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小余以及朋友因为受到了惊吓,以及其朋友因此到医院做检查等,甚至还有由此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的,按照《民法典》第1179条的规定,这些费用也是能够得到赔偿的。
据此小余还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要求,对此《民法典》也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由于双方在具体的赔偿数额上还没有达成一致,因此小余表示要起诉对方,其实这也是小余在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体现。
最后,入住酒店,记得从房间里面将房间门关好,避免财产和人身遭到侵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