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楼上众邻居每户4000元,共52000元补偿给冯老太一家。
看完这个案例,一些网友认为加装电梯是否会导致房屋贬值难以判定,不应补偿。
而另一些网友则认为,加装电梯必然会影响到低层住户,应该对其进行补偿。
本期《说法》采用模拟法庭的形式
邀请广州律师姜花、张卓从法律角度分析本案件
模拟法庭案情演绎
法官:加装电梯贬值案现在开庭!
原告:法官,因为加装电梯他们楼上的房子升值了,但我一楼的房子整整贬值了7万多呀!我现在就要回贬值的钱有错吗?
被告:你说贬值就贬值,事后找我们赔偿,哪有这个理呀?
原告代理律师:审判长,我方当事人在加装电梯前便提出了反对意见,但无法阻止楼上邻居们的行为,于是退一步同意加装,现在电梯已经加装完毕,我方当事人的房屋贬值严重,房屋贬值的价值应当由楼上13户住户进行补偿。
被告代理律师:原告根本不顾及众多邻居中老年人上下楼梯的困难,百般阻挠,导致我方加装电梯历时多年才完成,我方加装电梯是经过政府行政部门合法审批的,原告房屋贬值的损失与我方无关。
原告代理律师:审判长,我方现提供房地产咨询报告一份,该报告明确记载因加装电梯后对房屋采光、出行等方面造成了实质影响,而该影响导致房屋在安装电梯前后,市场价共贬值7万余元。凭心而论,加装电梯虽然符合法律规范,但我们也不能生搬硬套,只合法不合理。
被告代理律师:对方所提供的房地产咨询报告,并非房屋价值贬值鉴定意见书,该报告是对方单方面委托出具的,我方不予认可。
原告代理律师:在本案没有具体条文适用的情况下,恳请法庭综合考虑对方的受益情况,以及我方的受损情况,适用民法典第六条规定的公平原则,判决对方对我方进行补偿。
被告代理律师:对方律师提到公平原则,事实上,为了满足老龄化社会需求,改造老小区,也是政府鼓励和提倡的行为。本案加装的电梯具有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不会影响到对方房屋的正常使用,综上,恳请审判长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法院宣判:根据《民法典》第六条公平原则,酌定楼上业主补偿原告52000元。
法律延伸
《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律师说法: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要秉持公平理念,公正、平允、合理地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适用本条时,还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1)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按照公平观念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能一方承担义务而另一方只享有权利,也不能一方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差悬殊。
(2)民事主体合理承担民事责任,在通常情况下适用过错责任,要求责任与过错的程度相适应;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合理分担责任。
公平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既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也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纠纷应当遵守的基本裁判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