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均系主犯,一审获刑二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闵某某、黄某某为达到一起生活的目的共谋杀人,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积极实施,均系主犯。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黄某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
对闵某某辩解下药是黄某某提出的,药是黄某某购买的,闵某某辩护人辩称闵某某系从犯的意见,和黄某某辩解药是闵某某让其购买并威胁自己去下药及黄某某辩护人辩称不应区分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闵某某、黄某某在侦查机关均供述了二人为达到共同生活目的意图杀害闵某,并购买药物用于实施犯罪,有双方聊天记录为证,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均积极实施,均系主犯。
综上,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