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狭义的传销则分为两种:"层压式营销"("金字塔骗局","Pyramid Scheme")和"多层次营销"(multi-level marketing),二者在法律中的地位存在区别,层压式营销一律被视为违法,但多层次营销有着合法生存的空间。
对于这二者间的区别,根据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的解释,"如果'多层次营销'不构成'金字塔骗局'的话,它将根据你对零售客户的销售额向你付款,而无需你招募新的分销商。"
而我国《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因此,我国法律不区分多层次营销和层压式营销,一律将其视为违法行为。
不过,虽然英美国家等不将多层次营销视为违法犯罪行为,但在经济学领域,除了某些有着"诈骗岛""美誉"的地区动辄以所谓"传销提高了就业"为荣外,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对传销均秉承了消极的看法(即使多层次营销在这些国家和地区是合法的)--
"对于大多数人(传销者)来说,通过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来赚钱就算不是不可能,也是非常困难的。而大笔的钱是招聘人员在他们的宣传中经常提到的。"
"你很难找到每小时收入超过1.50美元的人……最强大的动力是虚假的希望。"
"只有不到10%的传销商人可以取得盈利。"
"大多数的卖家在五年内的平均销售额低于100美元,每小时赚不到70美分,20%的卖家从未进行过一次销售。近32%的受访者获得信用卡债务来资助他们的传销活动。"
实际上,即使在这些允许多层次营销这样的"合法传销"的国家,长期以来,多层次营销和层压式营销仍然存在着大量混淆之处,以至于从学界到政府机构都认为,多层次营销不过是层压式营销的幌子而已。
二、明星与传销--犯罪与被犯罪的历史
对于那些最适合开展传销的因素"种子":对发财的迫切欲望,对所谓"耀眼光环"的追求,一传十十传百的影响力……明星及其存在的环境无一不是其生长的"沃土"。